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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占善刚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3)
在民事诉讼中,抗辩特指被告为反驳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与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两立的,并且能阻碍该事实的法律效果发生的事实之行为.抗辩可分为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拒绝抗辩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抗辩在适用上各有其特质.无论哪种类型的抗辩,皆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的附限制的自认,故抗辩具有免除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的举证责任之机能.与此同时,抗辩又乃被告对另一法律要件事实之主张,故被告应对抗辩事实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82.
德国在再审诉讼程序构造上坚持"三阶段说",日本虽然表面上主张"二阶段说",但从严格意义的程序划分上则贴近德国的"三阶段说";通过对德国、日本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比较和对我国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现实把握,我国也应该建立"二阶段"的总体构造,即再审启动阶段和本案再审理阶段,但再审启动阶段内部仍然要区分为再审诉讼要件审理阶段和再审事由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283.
不可抗辩规则不仅应适用于人身保险,也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不属于保障范围的事项、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之争、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抗辩,不适用不可抗辩规则;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规则制约。无论是过失性隐瞒或误述还是欺诈性隐瞒或误述,均应受不可抗辩规则拘束。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投保人,不应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以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受不可抗辩规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284.
徐兴涛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73-81
被容许的风险的产生、发展与风险社会的关系密切,风险社会的到来成为被容许的风险的社会基础。风险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风险分配的功能,被容许的风险促使其立法和适用更为谦抑。风险的外延比危险更为宽泛。危险犯中的危险系结果危险,被容许的风险中的风险大致包含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剩余风险应为事实上活动、技术等领域无法掌控的固有风险,被容许的风险更侧重规范评价上的容许。被容许的风险在能否成为正当化事由的对象时,与正当化事由存在差别。被容许的风险的内涵可归结为经过利益权衡应当排除归责的行为。被容许的风险在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表述,在存在范围上不包括日常生活的风险与没有制造风险的行为,具体判断需要借助相关规范,其适用后果仅排除刑事归责。 相似文献
285.
陈星兆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9(4):7-15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同时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然而,在《民法典》中,对"双重善意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动产浮动抵押中的"休眠期制度"以及第四百零四条形成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3句的抗辩事由,可简化为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同时,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和第四百零四条有各自适用范围:针对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而有权处分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针对已登记的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四百零三条第2分句的反面推理,而动产抵押登记不对特定财产产生公示力时,适用第四百零四条.最后,更为细致的适用情形还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86.
吴霞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9(4):49-55
刑事判决的法感失衡,无论在司法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探索层面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适用标准或者理论自身的模糊性、抽象性以及缺乏体系性。宽恕事由作为一个程度性概念,贯彻着以刑制罪的逻辑,无论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的体系中都有其存在的合理逻辑。它通过类型化和体系化,既能够达到司法标准的相对具体化,又能够将类型要素融入教义学之中。通过宽恕事由这一媒介,人们由刑罚裁量作用于犯罪构成便具有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87.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63-70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三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三人再审之诉。从第三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相似文献
28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143-152
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真实性抗辩是媒体最常用也最有力的抗辩事由,但其适用关系到多方面的制度选择与利益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境。一是"真实"的标准不一,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常常导致证据认定冲突;二是关于"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混乱;三是合理性误信行为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比较西方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我国真实性抗辩中的"真实标准"应予适当放宽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明确合理性误信行为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89.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