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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52.
票据抗辩与票据抗辩限制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力求使各方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程度,以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挥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作用。两项制度的法条依据正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文章通过剖析两项制度的内涵,坚持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对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进行了解读与思考,并最终提出了对第十三条的立法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3.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票据抗辩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  相似文献   
54.
黄周炳 《理论界》2007,15(10):74-77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思考票据抗辩,作为技术性规则并非完全拒绝适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票据抗辩限制就是无牵连的连带之债产生无牵连抗辩之故,票据债务与基础债务互不影响。此外,对于票据抗辩无限制之性质,可以通过债务同一性得到解释.籍此实现票据当事人相互之间利益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5.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56.
在英美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  相似文献   
57.
杨靖 《南方论刊》2005,(11):34-36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正置是通常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方式,其以要件事实分类说为基础,根据法律要件的分类将诉讼待证事实分为权利主张事实和权利抗辩事实,权利主张者对权利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权利抗辩者对权利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证明责任正置分配中还应注意:否认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主张与抗辩都不能证明时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同一诉讼阶段只存在一个特定的证明责任,不同的诉讼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8.
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现在外部的意愿。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几项要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真实的、自愿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够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抗辩事由,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同意与受害人故意、自甘冒险、免责条款之间既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59.
民事诉讼中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真实的证据加以否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影响了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应从行为的主体上、主观上和发生的时间上对此加以界定;然后通过合理分担证明责任,根据现有法律加以制裁等方式来规制这种行为。  相似文献   
60.
关于违约责任,对于特定合同类型、在特定领域,如出卖人对于买卖物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于更多合同类型、在较为广阔的领域,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如出卖人所负一般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方所负违约责任、技术服务方所负违约责任等等,均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其实,问题的关键和实质不在于取名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于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及抗辩权类型的多寡,以及风险负担规则是否全覆盖和是否合理。如果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较多,设计的抗辩权类型较多,如果在每种合同中法律都设置了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那么,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和机会也相对少些;反之,则相对多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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