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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网络隐私侵权之法律规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问题。其中公众最为无奈的当数网络隐私侵权问题。探讨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构成、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违法性之阻却及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之法律规制,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隐私权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92.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93.
从阻却违法事由和非罪化理论两方面来说明安乐死的出罪问题,其中阻却违法事由是介于非罪与违法之间的一条界线,目的说和优越利益性是其免除非法性的两个理由,非犯罪化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的一个方向——缩小刑法的干预范围。文章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的阻却违法事由及非罪化理论为依据,论述安乐死行为的出罪问题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4.
王子晏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95.
孔东菊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46-49
事故性生态损害不同于累积性生态损害,对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立法条件下,可由国家作为请求权主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包括事故性环境污染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同时,我国立法中的环境侵权免责条款也应适用于事故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中。 相似文献
96.
高度危险作业是19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解决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的要点与难点。论文论述了该类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论证了对此类案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阐明了加害人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并主张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97.
邵维国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45-50
为了实质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把违法阻却事由分成三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二是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三是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了刑法法益的行为,由于保护或促进了当地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利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不违法,所以虽然不符合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条件,但根据利益权衡仍能阻却刑事违法的情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和采纳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其阻却违法的根据仍在于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98.
被害人承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常作为损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它因法益的欠缺而使其获得了存在的根据.近年来,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从阻却违法层次提前到阻却构成要件该当层次的“一元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盛行.从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和刑法分则三个角度考察,被害人承诺在中国刑法中难以找到存在的根据.对此,应当在体系性评价的基础上,改良或变革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99.
马克昌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5(1):7-11
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被认为是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起源和完成于德国,随后流传至日本并得到发展。这一问题在犯罪论体系中从来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但在责任论中其位置如何,意见还不一致。期待不可能性作为法规上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为德、日学者所共同承认,但作为超法规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日本虽然理论上承认,但司法实践持慎重态度。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可取。关于期待可能性,但司法实践持慎重态度。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标准说为可取。关于期待可能性,基于不可避免的错误而欠缺时,应当阻却责任;由于过失陷于错误,应以过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00.
岳远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131-133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