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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412.
自动驾驶汽车为保护车内乘客,在躲避不及时对生命紧急避险并造成路边无辜第三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之情形,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自动驾驶汽车属于强人工智能,其行为方式本质上是将设计者编写的程序转换为现实行为,不具有主观意志与道德色彩,也无法自主做出行为,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设计者与生产商明知可能会发生此情形而仍设计该程序并生产该自动驾驶汽车,主观上对结果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该情形之下的消费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将其责任阻却。 相似文献
413.
疲劳驾驶是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对安全行车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疲劳驾驶的种种危害,找到疲劳驾驶的各方面原因,加强防范意识,切实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行车. 相似文献
414.
袁佩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0-40
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应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415.
邹子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48-56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相似文献
416.
417.
418.
仇和任书记的昆明市日前规定,严禁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上下班,违反规定公车私驾者,一律停职免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上下班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对公车私用8种情况一一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19.
飞行技术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学习、了解民航总局、航空公司有关技术培训、航班生产、升级、放号等各种规定,以及执行贯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措施和规定。这些法规、制度、是飞行技术管理的基础,是保证掌握飞行技术的驾驶人员能够明了飞机驾驶的程序和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从而使飞行训练,航线运输生产及其它飞行任务安全,顺利的实施有了技术上的保证。由于有了这些法规和制度,也使管理部¨对执行这些法规制度的人、飞机驾驶人员的能力、操作技术评判有了依据,也使对这些人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差错或其它问题的性质评定有了相应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20.
李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24-131
自动驾驶汽车正逐渐从理念转变为现实。世界各国均大力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纷纷出台相关法令,其中美国、欧洲和日本表现突出。中国已经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工作,目前尚无系统法律出台,不能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首要工作应是建立监管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操作人”这两个基础概念。可采取概括+对自动化程度进行分级的方式结合自动化程度的分级标准,界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内涵和外延,厘清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容易混淆的概念,以“操作人”取代传统法律中的“司机”概念,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更多探索空间。在现阶段中国应优先建立科学的道路测试监管制度,对道路测试申请、注册和测试中监管等核心环节提出原则性、可操作的规范和要求,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加以细化完善,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之间找到平衡。此外,还需尽快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程序和准入后的持续监管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