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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根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4):84-89
作为乡土社会一道文化景观,乡规民约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起到促进作用.反思当前村规民约的实践困境,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传统乡规民约,则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以《南赣乡约》为分析对象,从文本内容、组织特征、权威来源以及作用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在总结乡规民约的价值经验及其对村民自治启示基础上,文章讨论了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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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关于水务的诸种问题,虽然官方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总体上形成了官民双方分工而又协同的格局,但是,用水秩序主要依靠乡规民约来维持,发生用水纠纷,也主要依靠民间调解来完成。我国古代水务具有深厚的民间自治传统。虽然时代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种传统在今天依然有其现实意义。古今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均已大不相同,还应根据当今时代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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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冲突与互动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千年 ,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翻开了崭新的一页。在我们大量移植外来法律文化“西为中用”时 ,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也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作为有着深厚文化根基和历史传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长久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和作用 ,但在现今的社会转型时期 ,它与国家法的矛盾和冲突日渐凸显 ,从而成为我们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究竟表现在哪里 ?两者如何构建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 ?本文试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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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兆春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本文在中国农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关系的基础上 ,认为以民事、婚姻为主干的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 ,但这些矛盾又是可以协调的。因为它们二者在本质上是一元化的规范体系 ,即乡规民约服从于并服务于国家法律 ,前者仅是后者的有益补充。在此前提下 ,本文提出了协调矛盾的建议 :国家法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合理的乡规民约的存在与发展 ;而乡规民约也只能是作为国家法律不健全的一种权益之计 ,一旦某方面的法制健全、完善了 ,该方面的乡规民约就应随之自动退出其活动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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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视野下的回族乡村乡规民约——以宁夏郭桥乡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回族乡村乡规民约是根植于回族乡土社会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由乡民们共同信仰、共同讨论、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执行的民间法,它实际上是调整乡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本文试图调查宁夏郭桥乡乡规民约,依照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对回族乡村乡规民约如何存在、其功用价值如何定位等问题尝试作一法社会学的研究,以期能为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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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张明新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4,41(5)
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形成之后,以协调超越家庭、家族关系的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其文本形态分为劝戒性乡规民约与惩戒性乡规民约,其组织形态在早期普遍依托于村落组织,北宋以后,又出现了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自《吕氏乡约》以降,传统乡规民约就不仅仅是以乡民自愿合意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条文,同时也是一种民间自设的处理地方性社区事务的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体系。由于历代的推崇,传统形态的乡规民约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以外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影响到今天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乡规民约建设的形式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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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以村落为主要形态)形成之后协调超越家庭、家族关系的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在相当漫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维护着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秩序。传统乡规民约的存在形态从文本形态看可以归结为劝戒性乡规民约与惩戒性乡规民约;清末新政后至民国前期的乡规民约,借鉴了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做法,略具近代民主自治色彩。改革开放以来,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制度形式得以恢复和发展;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村民自治章程作为乡规民约的高级形式推广到全国大部分地区,但其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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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陵山区少数民族乡规民约的成因武陵山区位于湘、鄂、渝、黔交界之处,属中国西南地区。这里崇山峻岭,茫茫原始森林绵延数千里,古木参天,物产丰富,但却舟舆不通,交通不便,人迹罕至,与外界交流甚少。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相对封闭、险峻的地理条件,使得历代中央王朝统治权力鞭长莫及。汉顺帝永和元年对武陵蛮采取“羁縻而绥抚”[2]的政策,汉代以后,羁縻政策逐渐推广。这是因为在武陵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3]。宋代以后开始实行土司制度,武陵山区土家族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沿袭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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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乡规民约,对乡民一直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尽管国家法律已经深入农村,但乡民们往往更青睐于用乡规民约来解决各种纠纷中棘手的问题。国家法律体现的主要是宏观利益,而乡规民约体现的主要是非国家强制型的行为规范,即微观利益,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目前,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既存在着相互融合的一面,又存在着相互,中突的一面。我们应该通过主观努力,减少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而加强两者之间的统一、互补关系,使国家法律成为舵手,乡规民约成为浆手,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大船乘风破浪,不断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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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亲霞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106-109
为探索关学在儒学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运用文献、史实与逻辑分析方法,就关学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体系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分析认为,以张载为代表的关学理论在儒家教化的发展中对于推动儒学教化由官方走向民间,由士人走向寻常百姓起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关学对儒家教化的推动作用突出地体现为关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关学特别重视在宗族乡里实行礼教;关学人物在讲学中特别关注民风民俗的改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