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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作为法律概念起源于美国,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上公众人物的概念还尚未得到确认,且对隐私权的研究也是近些年才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以及研究水平都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鉴于目前因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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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光了一组女星董洁与其“绯闻男友”王大治海南密会的照片,立刻受到网民们的关注与热议.文章即准备就公众人物隐私权同新闻报道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及其法律问题展开一定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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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微博成为公众实现"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新平台,并进一步改变了人们的交流与传播方式。在微博虚拟空间里,微博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周立波微博骂战"、"韩寒方舟子代笔骂战"等微博公众人物陷入口水战或负面新闻的案例层出,公众在展开大讨论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微博行为伦理问题。微博公众人物作为微博用户的代表和引领者,对营造和谐微博生态环境以及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微博公众人物进行概念界定和特性分析,探析目前微博公众人物出现的伦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一套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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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旭峰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2):30-37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残废",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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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保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33-40
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的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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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5):65-68
新闻报道自由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极易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如何在两种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合理的法律界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新闻报道自由权应该遵守真实性原则和角色相关性原则的要求,而对于公共官员和投身于公益事业的其他公众人物而言,还应该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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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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