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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曹衍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62-65
法的名称这一问题在中国立法界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法的体裁意义上的名称过多、过杂、交叉混乱,法的命名意义上的名称没有统一的格式。这种法的名称状况,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给司法实践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还给理论学习和研究带来极大不便。科学确定中国法的名称、统一法的名称格式不仅便于法律的执行年口遵守,而且也便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从法的体裁意义上讲,应当将法的名称确定为:宪法、法、法规;从法的命名意义上讲,应当将法的名称确定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适用范围)××(内容)法》。(3)《××(适用范围)××(内容)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内容)法规》。 相似文献
992.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乃是国家的伦理职责所在,也是一国宪法的应有之义.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仅限于宪法明示的条文,还包括可以从宪法推演出来的隐性权利.隐性权利以国家政治伦理为基础.可以通过法律制定、宪法规定、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等多种途径来实施宪法的隐性权利. 相似文献
993.
查德·泰勒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38-45
视频游戏的内容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这些关注可能带来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影响。有问题的内容包括:图形暴力和流血;虚拟的性;部分或全部的裸露镜头;犯罪行为;不适当的模式化观念;种族、民族和宗教的诽谤;毒品、酒精和烟草的使用;赌博;其他挑衅的和不愉快的资料。特别地,人们对儿童的保护问题表示关心。但是,由于美国宪法对涉及视频游戏等言论给予保护,立法机构致力于直接管制含有这种内容游戏的努力一直未能成功。相反地,美国已发展了一系列的非政府机制,这些机制事实上限制这些游戏的发行,并且让购买者能够了解到这些游戏的内容。这种限制措施与有见识的消费者所组成的生态系统依赖于一套非官方的游戏分级制度。这种游戏分级制度依照与游戏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被强制执行,被游戏经销商和零售商高度重视,以大大减少成人游戏在未满18岁的人群中的销量。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并同意这一当前悬而未决的法律案情的申诉,立法机关将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来直接管制这种游戏。 相似文献
994.
美国政府间事权、税权的划分及法律平衡机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美国的政府结构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三级政府在事权划分上遵从宪法主义原则,即联邦宪法明确列举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给予州和地方政府以保留的事权.三级政府间税权的大小则建立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税权与事权的相匹配;在税权的用税权内涵中,美国各级政府则呈现出更侧重于公共服务和管理,较少涉足基础设施建设等特点;只有在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以弥补财政支出的空缺时,联邦政府才会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寻求达到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均衡的目的.正是以上诸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促使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又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美国政府在事权与税权的划分、用税权方面呈现出的财政支出与财政转移立法等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平衡央地关系和地区间统筹发展,从而解决我国政府因事权与税权不匹配而反复出现的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空位”等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995.
牟宪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87-94
1946年旧政协起草的宪法草案对五五宪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效仿美国将司法院明确规定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赋予大法官以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最终公布的宪法文本上对这些规定作了文字表述上的调整,而司法院组织法也维持了既有的司法院体制,在司法院之外仍然存在最高法院,因此大法官并不审判具体案件,仅抽象地进行宪法解释,从而转向了欧陆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96.
伏创宇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0(5):27-35
宪法学方法论是宪法学理论的范畴之一,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宪法的发展离不开宪法学研究的有力支撑,而宪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正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正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但尚不完全体系化,整体性仍不强;宪法学的价值性、现实性与学术性、科学性的关系尚未得到澄清;其实践性、动态性有待增强。若要走出我国宪法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需要从整体上确立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从科学上增强宪法学的自治性,以及从动态上关注宪法秩序的实现。 相似文献
997.
李小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90-95
分权制衡是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当今受到了法官造法和行政自我立法的挑战。新宪政论虽然看到了这些问题但没有提出完善的具体路径。根据哈贝马斯的法有效性理论,有效的宪法是主体间商谈的结果,是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相互结合的结果。由此,各种需要规范的事实力量就通过完全分散的、主体间的交往共识转化为宪法规范的对象,即宪法有效性可引导国家权力运行模式的完善。 相似文献
998.
马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8-53
宪法中任免权之"任"的主体,有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可以独立决定,有的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国家元首的"任"有的是虚权,有的是实权,但一般都需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才能行使。政府首脑的"任"一般也要受议会或元首制约,或受二者的共同制约。而"任"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等。"任"的形式则有三种:一是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是批准或决定,其对象各国有较大差别;三是任命,主要指行政任命,任命者是元首或首相,被任命者是政府成员、法官等。从任的资格看,一般有法律资格和惯例性资格。 相似文献
999.
1000.
宪法修改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像其他法律一样,宪法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不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不能进行任意的修改,而应当有所限制。本文将从探讨我国宪法修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出发,进而对宪法内容修改应该进行限制,提出看法,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宪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