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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的改革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化媒体舆论监督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媒体监督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媒体自主与法律自治之间求得平衡,在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求得平衡.媒体监督的法制保障大致包括促进媒体自主,扩展新闻自由;提高政府公开性,扩展公民的知情权;恰当衡量各种利益,诸如要达到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权与名誉权、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抑制媒体权力的滥用,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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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淑君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1):87-90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是现代新闻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作为新闻侵权理论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著作权问题,却未能得到法学界和新闻界的足够重视。原因就在对于新闻著作权的三个认识误区:新闻作品独创性、时事新闻概念和平衡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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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出版进行管理和调控,追求和争取其政治认同效益、文化与科技传播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效益的最大化,是世界性的国家共同行为.世界各国时新闻出版的管理,均把法律作为根本规范,以法律为依据,辅之以多种方式.当代新闻出版的管理,已经不单是传统媒体的管理,还包括对新兴媒体互联网的管理.新闻出版管理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承,缺一不可,以保护人权为责任,以建立良好传播秩序为方向的管理,是维护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新闻出版自由,是具体的、相对的,就一个国家而言,同新闻出版的管理一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侧重的方面也不相同,保护范围、力度和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异.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超越时代、超越文化传统、超越经济发展、超越法律的自由.新闻责任论融进新闻自由相对论理念,是西方新闻学和新闻理论的一个世纪性新变化.新闻责任论出现后,少数发达国家对外却仍然主张绝对的新闻自由,国际上称之为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如何应对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关键是构建本国健康、良好的传播秩序,保护国家的表达权、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不断改善和提高本国的人权和表达权的保护水平,同时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发展新闻出版产业,在世界传播领域占有自己应有的地位,进而使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及其包藏的意识形态目的无法奏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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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的艰难平衡--关于美国媒体的诽谤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东来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4,41(3)
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案(1964年)中确定了诽谤诉讼的“确实恶意”原则。在后来的名誉权官司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扩大到“公众人物”。由于何谓“公众人物”缺乏明确的定义,由此引发了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权的倾向。为此,最高法院在1974年又作出了缩小《纽约时报》案原则适用范围的裁决。新闻自由权和个人名誉权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公权和私权之一,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艰难地在这两者之间维持某种动态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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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旦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1):110-116
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发展与新闻媒介职业化历程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互动关系:第一,言论、出版自由最初与报纸无干,后因报刊在政治运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导致统治者的压制,于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也就延伸到新闻自由;第二,大众化报纸产生后,经济独立带来角色变异,成为代表民意、监督政府的独立力量.新闻自由恰为免除政府对报纸的干涉提供了法律依据,于是,法律中所规定的个体言论、出版自由实际成了媒介--制度的自由;第三,媒介-制度新闻自由的现实,与法律规定的个体言论、出版自由不谐,法律界人士遂提出"第四权力"理论,试图重新界定新闻自由,并使之与原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相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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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闻法制民主化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趋势,赋予媒介特许权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媒介特许权制度对于保护媒介及其记者、促进新闻业的正常运营和信息传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任何一项法律原則或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媒介特许权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則、诚实信用原則、过错责任原则。而明确媒介特许权的价值取向,对媒介特许权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健全和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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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责任与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保军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2):1-6
新闻自由主要指人们搜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自由的新闻精神追求的目标。自由的新闻精神正是以追求新闻自由的方式实现着自身。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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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媒介,一头连着受众,一头连着信息源,是在自由、独立、自主的接受者和表达者个体间架设的桥梁。媒介与受众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媒介和报道对象之间也是一种平等关系,媒介在采访报道中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也要尊重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其工作、不得侵犯其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