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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王鹏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642-649
强制转移权的设定条款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也没有构建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从内涵看,强制转移权是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强制转移行为是应急性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转移权的合法性依据不仅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应包括《行政强制法》。为此,应重新解读《行政强制法》第3条第2款,将无法律依据的应急强制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并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地方法律法规,明确强制转移权行使的前提和主体;另一方面,构建基于《行政强制法》的强制转移权执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执行程序和强制力"阶梯",从而实现对强制转移权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862.
任峰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6):106-112
行政诉讼禁令判决,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法院为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性风险的一种预防性的判决方式。我国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现有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环境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政府环境风险监管责任乏力以及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缺陷,因此,亟有必要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从而达到防范环境风险、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63.
认为哲学解释学把法律解释学引向主观主义陷阱并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个批评是从制度之维和认识论之维展开的。制度之维的批评从中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反推法律解释学决不能借鉴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的哲学解释学;认识论之维的批评主张哲学解释学所说的事情本身不足以区分合理与不合理的前见,因而不能使法律认识有效地避开主观主义陷阱。然而,哲学解释学的经典文献《真理与方法》的相关内容证明了事情表现构成了前见合理与否的判准和法律认识的“证实”标准,从而对主观主义的批评构成了有力的回应。据此,法律解释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一门以哲学解释学的本体论为基地的、隶属于法律认识论的法律解释学,而不是返回到以传统认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学。 相似文献
864.
李思远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9-55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司法证据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时应当遵循证据补强规则。刑事错案产生的证据原因包括口供本位主义、案卷证据中心主义的盛行以及庭审质证的缺失等。从证据裁判的角度出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当由口供本位走向物证本位,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必要证人出庭率,同时还要确立被告人质证权,完善质证规则,证明标准下的疑罪从无应坚持"次优选择"。 相似文献
865.
张莉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15-21
法律推理的形式化,作为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内一直饱受质疑.在系统分析国内外法律推理形式化研究不同特点的基础上,探索“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结合的途径,即基于语用推理的视角,从法律规范推理及适用推理两大方向进行面向法律实践的形式化研究. 相似文献
866.
新一代基因编辑技术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成为现实,在农业、医疗、环保等领域应用前景广阔,但随之而来的是风险不确定性问题。这种风险不确定性源于技术上的脱靶效应和应用中的伦理争议,尤其集中于临床应用领域和农业育种领域,并呈现多元利益诉求。通过对欧美有关法律规制比较分析,发现立法模式、监管手段与法律体系等关系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治理的实践效果。着眼我国实践情况,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传统的法学理论尚不足以调控基因编辑技术及其风险,为此应立足基因编辑技术自身特质及其产品治理需求,以产品导向的立法模式指导并制定生物技术专门法,重点完善科学的风险预防制度体系和伦理审查制度体系,健全现有生物技术监管体系并强化程序性权利,从而系统性地回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风险治理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67.
法律翻译是法律运行机制下的语言转换,面临法律与语言体系的双重制约。对等则是法律翻译的重中之重,这就意味着翻译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源语与目标语之间的意义分歧。法律是一种符号,而构成该符号的法律语言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功能是指通过探寻法律符号意义的过程,理解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基于符号学语义三角提出的翻译语义三角可以为法律翻译中的精确对等提供理论基础。然而现实中法律翻译往往受到话语环境和话语使用群体的制约,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可以通过翻译语义三角实现法律翻译精确对等;借助从社会符号学视角出发的语义参考方案、法定意义与社会意义的区分、语言元功能等策略,可以理解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868.
魏倩男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29-32
室内环境污染作为一种新型污染正在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越来越多的人类疾病与室内环境污染不无关系,室内环境污染给人类的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室内环境污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因室内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责任是环境污染责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室内环境属于法律上的环境。对于室内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环境污染责任即环境侵权来解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室内环境的法律性质,明确《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包括室内环境。将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以判例的形式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的法律性质,从而实现对室内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69.
社区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高校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它可以有力地促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缝衔接。目前中国社区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诸多阻碍其顺畅运行的困难。设立办公场所、丰富资金渠道、充实师资力量、优化课程配置、拓宽案件来源是解决社区法律诊所运行困境的出路。 相似文献
870.
话语研究不仅关心人们如何言说,而且更为重视分析决定言说方式的深层动因。“非遗”保护既是一个社会各阶层权力角逐的场域,又是一个可通过不断协商达成共识的平台。人们对于“非遗”保护的认识人言言殊的根本原因在于参与“非遗”保护的社会各阶层各自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非遗”保护工作正是在争论中逐渐确立了自身的工作目标、指导原则、实施方案,体现了极强的话语建构性。“非遗”作为一种传统生活方式的隐形载体,活态传承性是其精髓与灵魂;“非遗”保护必须以人为本,只有让“非遗”与现实的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发生联系和耦合,“非遗”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