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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代孕”行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海军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4):18-20
“代孕”行为实际上是把传统的生育方式转化为医学制造产业,即一种纯粹技术化的身体活动。原本神秘而高贵的生命就像其他物品一样,可以通过金钱、技术和契约方式生产。“代孕”行为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家庭婚姻法律制度和观念,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学术界的争论一直存在,赞成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 相似文献
102.
103.
生育权兼具自然权与法定权的双重属性,国家对其负有法定保障义务。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法最能体现征税权与生育权的张力。理论上,生育权保障与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量能课税原则以及激励功能具有高度契合性。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保障生育权应保持必要限度。制度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利益减让机制存在不足,难以满足生育权保障的现实需要。对此,基于法治理念,可以实行二元可选择的课税单位模式、建立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专项附加扣除的差异性与精细化、以需求为导向设置特定税收优惠,为生育权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相似文献
104.
冷冻卵子作为一项辅助生殖技术,正成为国内外适龄婚育女性解决生育问题的选择之一,但对于女性跨境冻卵的实践、冻卵的动机及影响还缺乏研究.根据在线社区56位女性书写的"冻卵笔记"和15位适龄婚育青年的深度访谈发现:大多数用户将冻卵描述为一种都市中产的"身体消费",象征着女性能重建主体意识并获得更大的生育自主权;女性选择冻卵的... 相似文献
105.
生育权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敏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4):35-37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在生育上的权利主张日渐增多,传统的生育观念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要确定生育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对生育权进行保护的前提。从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及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受到多种生活方式的冲击和挑战来看,生育权是人格权,每一个人都享有生育的自由,都有权要求、主张自己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6.
杜建明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45-48,62
生育权包含生育资格和生育自由两项内容,根据一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人口政策,对生育权进行合理限制势在必行。各国人口政策的制定都基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考量。我国人口政策从具体国情出发,在限制生育权中生育数量等“消极权利”的同时,对生育权中的生殖健康保障等“积极权利”予以保障,从而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07.
108.
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严禁任何形式的代孕。但由于代孕市场的需求日益扩大,代孕行为屡禁不止,并且产生了一系列严重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对代孕行为合法化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代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使代孕市场在法律的监督下健康、有序地运行。 相似文献
109.
潘益云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5):38-40
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婚检立法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的利弊,认为在现阶段,需对婚检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应当实行强制婚检。但同时又认为,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应保留在最合理的范围内,强制婚检仅限于限制生育权,而不是限制结婚权。最后,通过对婚检制度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的探讨,为限制生育权的强制婚检制度的操作扫除障碍,提供其现实的可行性,并希望以此为契机,为强制婚检的立法难题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0.
李倩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80-86+113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为嗣后的生育权救济提供依据。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方违反该原则时,应承担停止侵害等防御性侵权责任。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若一方违反该原则造成“消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育意愿未实现,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造成“积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下不被期待子女,基于生命伦理与父母义务考量,子女抚养费之财产损害与生育权受侵害之精神损害不具有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