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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段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26-31
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够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实体及程序公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本质上是公证权与司法权共同作用的场域,如何定位两种权力的关系,对公证债权文书司法审查的依据、范围、规则的确定均有重要影响。在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方面,公证权的公权性、软弱性及公正性分别决定了公证债权文书需要司法权的约束、保障及监督;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方面,执行证书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基础法律关系应当纳入;在司法审查的规则方面,法院应当遵循被动审查为原则、主动审查为例外,只做必要的程序审查,促进赋强公证发展等三项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72.
余韵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4-28
法官的中立性与判决的公正性并非必然关系。司法中立性源于西方,其原始功能兼具保护法官和维护正义双重功能,在中世纪,前者取代了后者,即使在近代,前者也阻碍了后者的实现,主要表现为证据裁判专制主义和司法官僚主义的异化现象。中国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后,司法行政化、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业绩考核导致司法中立性的异化重现。要消除司法中立性的不良后果,应废除不合理证明力规则,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同时,废除司法业绩考核制度,克服司法科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让法官依良心裁判。 相似文献
17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相似文献
174.
任家仪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3):41-4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股权转让限制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其合法性范围,实践中存在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修改章程,侵害股权自由转让权利的现象。实务界对于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存在滥用人合性、分类不合理等问题,理论界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但是却仍存在正当性不足、分类标准模糊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比例原则审查由其四个子原则构成,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证限制措施与人合性保护目的之间的均衡。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符合该原则的本质特征,具有可行性。比例原则能够从手段与目的关联性、限制强势主体滥用权利的角度,对其合法性展开审查。 相似文献
175.
176.
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相似文献
177.
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46-55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审查运用,以此平衡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亦需以“审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审查可以从程序上的公正平衡与实体上的合理平衡两方面进行判断,以此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此外,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178.
179.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高发背后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不强,某些行政决定未经反复考量和实地调查取证,随意性大,加上程序上的不合法、文书用词上的不严谨,都成为当事方在复议诉讼中攻击被诉行政部门的有利武器.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行为和态度简单粗暴,极容易造成与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80.
《青海社会科学》2016,(3)
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是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早在2009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就颁布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工作,有力地推动了青海省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但青海省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和实际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必须转变观念,加强对评估与审查机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强化操作,统一并确定评估与审查的机构和具体指标体系;健全机制,提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度;完善责任,促进评估与审查机制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