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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和区域比较研究,需要结构化地理解各种村庄现象,形成对村庄的整体性认知,理解调解机制与其他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需要选择一个村庄的内生性因素作为视角和切入点,通过它串起不同区域的个案进行比较。由此既能加深对个案村庄的理解,又能发现调解机制的区域差异与共性。  相似文献   
122.
调解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在线调解平台的搭建与使用。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在线调解的效率、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准化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面临调解“大数据库”不全、人才与技术保障缺失、威胁调解保密性的挑战。当前,我国在线调解平台的智能性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引导、帮助当事人推荐和联系调解员、分流案件以及语音识别等方面。虽然给线上调解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却多为一些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智能性不强。另外,在线调解平台也面临地域发展不平衡、平台使用率低、立法和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在线调解的未来发展中,一是要强化调解平台建设,既通过技术革新增强调解平台的智能性,又兼顾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实现“人工”与“人工智能”的协同效应。二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将人工智能定位为调解工作中的“辅助人”。三是要完善立法规定,在制度层面保证在线调解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23.
我国劳动争议“小调解”制度重塑之新路径是:第一,实行“换位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之巨大作用;第二,新增劳工NGO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可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中先行先试四方机制;第三,将协商、协调与调解程序重整,统一为调解,即“小调解”程序;第四,我国劳动争议“着重调解”或“调解为主”原则为“休眠”原则,前瞻性的改革应当是设置调解之强制性和前置性必经程序;第五,重构调解效力,增设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24.
125.
徐栩 《东岳论丛》2008,(2):179-182
调解制度是处理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而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体现了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特点以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可使行政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能发挥其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126.
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肯定了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制度,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转型期行政纠纷激增而作出的务实性反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立法上的这种变革与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并不一致,需要重新予以梳理,而且,该条例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诸多地方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127.
梁平  陈焘 《理论界》2013,(11):64-66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律行为与其基础法律行为具有鲜明的差异,使得证券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对解纷机制的要求有所不同,而民众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利用者,回应、满足和实现民众的解纷需求是建立和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考量因素.当前,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立法滞后、机制单一、诉讼不堪承担解纷之重等困境,立足于证券纠纷的自身特点,可建立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由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人员调解证券纠纷,以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并实现其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28.
王忠平 《理论界》2010,(6):85-86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调解结案,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  相似文献   
129.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方面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如今,家庭结构的转变、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使老年人对满足自身精神需求的愿望日益凸显。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精神赡养的依据,彰显社会对老年人的特别关爱。然而基于实践中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状,有必要协调其他部门法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老年立法,确保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0.
作为离婚审判的必要程序,调解的设立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纠纷并公正地解决争端。研究发现调解中的男女当事人存在权力差异,而且男性在权力的两个维度上均显示为强势。首先就社会生活维度来说,男性在收入、职业、社会地位和教育程度等方面较女性处于优势。其次,在语言使用层面,以评价理论为指导,本研究发现不论是针对女方还是法官,男性在情感词汇、义务型情态词汇以及级差词汇的使用上都体现出了强势的特征。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权力的失衡没有得到法官的重视和正确对待,妇女的权益也没有得到较好的维护。因此,有必要让法官意识到男女权力在社会生活维度,尤其是语言使用维度的差异,确保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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