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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剑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4):93-99
从逮捕功能与程序设置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研究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全新视角.我国逮捕制度的预设功能在于,对逮捕进行事前的外部审查,决定是否长期羁押,这种“事前预防”功能应当与审查逮捕程序的“低标准”对应,以实现保护人身自由与保障侦查的平衡.但是,由于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设置的“高标准”,批捕程序无法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导致“事前预防”功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虚置.改革应当着眼于制度功能与程序配置的融合,降低审查逮捕的程序标准,以实现逮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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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被几名男子设套用外币骗去4万元。庆幸的是,北流机警的公安民警快速破案,将巨款追回,并抓获了诈骗团伙中的2名成员。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该诈骗团伙的成员陈某胡、黄某科批准逮捕。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家住北流城区76岁的刘大爷到北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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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于政治/政策立场的改革方案,刑事和解具有路线正确的性质和解决问题的功能主义潜质,但是,在将其引入现有诉讼制度结构中时,必须关注它的合法性及与现有制度在功能上的契合性.“捕前和解”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的实体性质与逮捕的程序保障性质无法兼容,审查逮捕的制度定位和结构设计也没有将被害人作为结构性主体纳入其中,导致其在合法性和功能契合性方面都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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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虽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但有关社会危险性的“可能”、‘“现实威胁”、“企图”等情形仍需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本文拟以现有对社会危险性的认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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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0):74-76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存在着“实体化”倾向,即逮捕异化为定罪的预演、刑罚的预支,致使后继的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程序均遭架空的现象。该种现象可模式化为审查批捕环节的“够罪即捕”,发生于逮捕、起诉、判决连锁关系之中的“定罪预断”和“刑罚预支”,以及不捕案件的“去监禁化”。“逮捕实体化”致使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