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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逮捕措施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证据要件,而且还包括罪责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逮捕措施的证明标准是证明逮捕措施必须达到的真实程度,是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以证据为基础来衡量逮捕措施施用与否的准则,也是在证明理想作用下的现实证明追求。逮捕措施的证明应当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以卷宗材料为中心的行政化书面审查过程中,逮捕措施的证明过程其实是流于形式的。逮捕措施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基本上依赖于案件承办人的内心判断,这种内心判断往往取决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需要以及追诉犯罪的职责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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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市Y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3825件刑事案件为样本,分别运用χ2检验和Logistic回归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是否实施新的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单变量分析和多变量分析。单变量分析的结果显示,学历、职业、涉嫌犯罪的类型、可能适用缓刑、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单处罚金和前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是否实施新的犯罪的影响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多变量分析得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再犯罪的两个风险评估模型。这两个模型对于司法实践中客观地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实施新的犯罪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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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16日,上海市警方经过3个月的周密侦查,破获了“顺政国皇帝”一案,逮捕了“皇帝”张顺宝及其“文武大臣”等骨干分子30余人,搜出了所谓的“玉玺、龙袍、圣旨、御令、编制表、元帅印、先锋印”等罪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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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内在缺陷,各种完善方案也存在缺陷。借鉴国外经验,从实现立法宗旨角度看,监视居住宜分解为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基于此,监视居住适用条件设置应该按照限制居住和住地逮捕两种措施分别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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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7):58-63
建国以来,我国侦查到案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实践与制度也有较大差距。第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拘留与逮捕并用,“权力-权利”关系格局强弱悬殊,违背了基本的程序公正。第二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收容审查畅行,警察权力强大且缺乏约束,犯罪嫌疑人虽有一定的羁押待遇保障,但缺乏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第三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法外到案措施的普遍化,法定到案措施并未得到有效运用。针对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立法进一步扩展到案措施体系,明确规定滥用到案措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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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是社工的观护对象,他是在一次偶然的抢劫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鉴于他犯案时未满18周岁,又是初犯,家长也积极地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官见他符合观护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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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宪政制度下,逮捕制度是一项保障个人人身自由不受不舍理限制或剥夺的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居高不下的羁押率却严重扭曲了逮捕制度的应有功能.为此,有必要从速捕制度的宪法定位出发,结合降低羁押率这一立法目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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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罪条件严格主义的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逮捕呈现较高比例状态。以N市为调查样本,并结合作者的访谈等资料,来组成论证。未成年人逮捕率难降主因是逮捕审查实体化、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成人化、社会管理安置基础不牢。在少捕、慎捕政策操作下,通过建立逮捕必要性专业化审查机制,以增强司法过滤的实践改良、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健全非逮捕方式的社会基础等措施来支持诉讼,未成年人逮捕率可以有一定降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