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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责任存在的演变经历了道德律、伦理性以及社会性等几种样式。道德律排斥了行为责任实践性的一面,将价值的产生归结于道德律,这意味着行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失去了主动性、自为性,行为责任价值的应然性取决于对道德律的服从。社会存在形式的去魅化,价值标准从终极型存在形式转化为实践中伦理应然性的存在。伦理的价值应然性要求行为主体将行为责任价值产生划归己有,重新回归行为主体实践价值之中,并通过主体自为性与行为主体之间理性价值关系得以确立。现代社会的价值要求,标准行为责任价值存在的真正实现必然要通过行为主体将行为责任的应然性委托于社会,并最终以社会价值的形式加以表达,应然价值的行为责任存在形式得以超越,实现自我价值存在的延伸即行为责任社会价值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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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有违法治精神的"末位领奖"羞辱的不只是几个干部的尊严,而是法治文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之下的科学发展政绩才是真正值得彰显的政绩。如果不是有新闻图片佐证,外界大抵很难相信真有这样匪夷所思的颁奖仪式上演。2014年10月23日,陕西渭南市召开的2014年县区政绩考核会议上,有6个县市区因为"较差",被"邀请"上台"领奖",手捧"最后一名"黄牌奖状示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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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责任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不仅作用于量刑,也影响定罪。刑法理论上,大陆法系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惯犯从重处罚及过失累犯等问题的解释与创新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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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军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1(4):13-16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方面的含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原则,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结果责任的分配。结果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诉讼即将终结时若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则,但结果责任的分配,尚需确立明确的标准和分配的规则。民事诉讼证据立法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进一步完善,公平、科学地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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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静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6):129-137
根据多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污染场地修复私人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和污染场地权利人.行政机关基于及时且有效修复污染场地的目的,有权命令污染场地权利人承担修复责任,污染场地权利人担责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污染者是终局责任人,其基础是因果关系和与人的连接,属于行为责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场地权利人在时间上往往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基础是对场地的管领力和对物的连接,属于状态责任,体现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是首要的,场地控制者负担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存在困难情况下,适用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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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最新颁发了一个“官员问责”的办法,即《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规章的出台,意味着问责“庸官”有法可依了。据了解,这种“问法”属全国首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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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浅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Z2):165-166
从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分析出发,来寻找解决有关此类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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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行政和司法不分,当然也就没有职业意义上的法官群体。但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纠纷的需要,履行审判职能的群体还是存在的。有宋一代,司法制度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审判人员的职能分工也比较明确,并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和责任以及其个人职业道德的修养都有具体的要求。宋代相对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应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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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6):31-39,136
侵权责任有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的二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秉持了结果责任的理念与逻辑。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私权的直接侵害,环境侵权在致害机理上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等特性。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不再局限于结果责任理念展开制度设计,新型的环境侵权责任应当定性为行为责任,责任认定的核心应聚焦于行为本身而不再注重于行为的后果。理论转向的实践功能在于,通过制度完善使得环境标准成为认定环境侵权行为可谴责性的关键法律环节,还可以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的诸多瓶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