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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王叔良 《社会观察(上海)》2003,(4):12-13
近几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所涉及的大规模旧城改造,居民动迁所涉及的范围和群体日益增加,由此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出现,有的还相当尖锐,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诱发因素。如何在法治的要求下规范居民动迁行为,使居民动迁中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保证作为动迁中弱势利益群体的居民行使有效的法律救济,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62.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1):106-112
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乃至司法审判的两大价值目标 ,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也历经“四步到庭”、“一步到庭” ,但实施下来不是损害了公平 ,就是有悖效率。究其实质 ,是没有区分好审判过程中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之间的时间期限和任务。本文通过对审前准备阶段的灵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依据的界定 ,以及对国外这一制度的分析 ,力求找出一条合法、可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路径 ,从而通向审判的公正、效率 相似文献
63.
吕斌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3):23-27
根据司法公正的主旨 ,对我国刑事诉讼举证制度中所存在的控辩双方取证权利、举证义务、对案件知情权的不对等、法庭易处于偏听等现象进行了分析 ,为保障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平等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 ,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4.
杨洪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65.
蒋晓玲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2):6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随时举证的历史 ,开始了对当事人举证时限的限制制度 ,这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着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6.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举证时限制度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由司法解释正式迈向法律的位阶。该制度自引进以来便备受争议,当下研究的重点是:一方面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探究制度的正当性,平衡制度内在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应认识现有规定的缺陷,再行完善。本文旨在证成举证时限制度;立足于诉讼程序整体,进行体系化修改;合理设计多元化失权缓和机制;确定法院释明的范围;由法院指定首次举证期限和协商确定补充举证期限。 相似文献
67.
陈君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65-68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源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尽管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考虑到环境犯罪的复 杂性以及惩治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认为应该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引进严格责任原则,并指出这不仅符合世 界各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而且在完善我国环境立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8.
69.
在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奉行不同的标准。而且,在界定"新的证据"这一概念时,人民法院未能将其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难以彰显"新的证据"的特性和制度功能。事实上,"新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纠纷的有效解决休戚相关。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出发,对"新的证据"的特性进一步解释,统一"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70.
刘晓明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6):67-71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适用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对此,笔者从“新的证据”的界定、法律规定的不严谨以及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证明标准并存于同一法律中等三方面,探究了导致“新的证据”适用混乱的深层原因,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高司法裁判水平略尽绵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