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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志宏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4):421-4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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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宏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6(4):421-4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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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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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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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我与廖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廖某位于昌平区的房屋。我和廖某是通过某房产中介认识的,当时我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如果我和廖某完成交易,我需要向该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我看了房屋后很满意该房产,但是廖某说该中介公司诚信度很差,且收取的中介费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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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6):27-29,34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拒付权的法理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条件是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法律效力表现为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行使价款拒付权应当注意掌握与合同履行的一般抗辩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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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双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4):86-88
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指出有待完善的地方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模糊性表述及漏洞对买房人构成的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更好地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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