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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一、设立死刑被告人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1、刑事责任能力是确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要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条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272.
何显兵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1):1-6
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资源是我国学界目前讨论死刑存废的主要知识依据。概括起来,启蒙思想家的死刑正义观主要包括从社会契约论、自由意志论、死刑误判难纠三个角度讨论得出的死刑或存或废的不同结论。这些结论并非都是绝对的知识权威,我国部分学者对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也存在某种误读。 相似文献
273.
杨刚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49-50
在死刑复核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三年多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的探讨从未停止。目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常笼统。辩护律师在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时,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内部程序,未将被告人辩护权法定化,从而导致了律师辩护权在行使和保障机制上的障碍。律师作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法律地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了。 相似文献
274.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大胆的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这引发了一场世界范围内至今不息的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 相似文献
275.
276.
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更是华夏民族对人类诉讼法律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下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277.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从贝卡利亚开始,围绕着死刑的存废争论就一直持续着。死刑是在人类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之后,人类之间的同态复仇退出历史舞台,惩罚犯罪者的权力收归国有,死刑也伴随而为国家行使。死刑的存在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有些类型的犯罪来说,死刑是一种过于残忍的处罚方式。就我国当前来说,死刑的适用还是过于宽泛,因此,本文将围绕着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78.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
当代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自2006年以来进展显著且方兴未艾。对全球死刑限制适用的潮流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践对推动中国死刑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个主权国家之所以趋向于遵守国际人权法规范或者向其靠拢,是因为国际人权力量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利益、身份和声誉施加广泛影响力。在过去的十年间,以欧盟为首的国际社会与中国司法、立法和学术界就死刑问题展开的对话与交流,可以说是国际人权法成功地影响"死刑保留国"(retentionist)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一个范例。与此同时,国际人权法规范对中国死刑改革的影响力又是有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多元、复杂的社会条件,即"中国国情"。国际社会在推进中国死刑改革时,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社会的具体政治、历史及文化条件并采用平等、灵活而柔和的沟通方式。 相似文献
279.
周治华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1)
在死刑案件裁量中,被害方态度应否作为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的因素予以考量,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的适用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方态度常与民意、被害人过错一起作为三种常见而又较为特殊的因素影响着死刑适用,法官应综合运用基准刑量刑方法与传统的一次性量刑方法进行量刑。 相似文献
280.
佚名 《青春男女生.妙语》2010,(11):33-33
贞观七年腊月太宗视察朝廷大狱,那里有390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等待批准,执行死刑。因为死刑事关人命,所以在死刑审核的程序上,太宗规定要实行三复奏,甚至是五复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