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54篇 |
免费 | 8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62篇 |
民族学 | 5篇 |
人才学 | 11篇 |
丛书文集 | 173篇 |
理论方法论 | 35篇 |
综合类 | 333篇 |
社会学 | 45篇 |
统计学 | 1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12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13篇 |
2016年 | 15篇 |
2015年 | 22篇 |
2014年 | 52篇 |
2013年 | 42篇 |
2012年 | 44篇 |
2011年 | 81篇 |
2010年 | 57篇 |
2009年 | 48篇 |
2008年 | 51篇 |
2007年 | 43篇 |
2006年 | 45篇 |
2005年 | 49篇 |
2004年 | 29篇 |
2003年 | 14篇 |
2002年 | 6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6篇 |
1998年 | 1篇 |
1996年 | 4篇 |
199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6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84 毫秒
441.
王冰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本文从货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出发,结合实际谈到妨害国家货币罪在新形势下的主要特点,并与国外刑事立法及国内有关其他经济犯罪立法相比较指出,增设妨害国家货币罪死刑,是完善刑法、打击犯罪以及实现法制平衡的需要。 相似文献
442.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要求两者必须协调发展,国内法须承担国际法的义务.国际人权公约经过多年的发展,对死刑的关注经历了由放任到限制再到废除的变化.中国在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后,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同时,面对死刑的变革应作出积极的应对,以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443.
曾赛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4-49
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二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适当的时候暂停死刑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 相似文献
444.
张慧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80-83
由于死刑立法限制的逐步性与长期性,现阶段死刑的司法限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死刑的司法限制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当前法官对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作用有待提高。具体来说,应完善刑事立法中的适用依据、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445.
2007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题为《暂缓适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对继续适用死刑表示严重关注;(2)呼吁保留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权利、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死刑的适用情况、逐步限制死刑之适用和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将来废除死刑;(3)呼吁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要恢复死刑。 相似文献
446.
杨正万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2):25-32
由于传统上对死刑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存在不足,本文主张应该以死刑的准确性、时效性和人道性三个方面构建新的理论基础。同时,文章从死刑执行根据、死刑执行主体、死刑执行阶段权利救济的程序、执行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命令签发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程序的变更等方面探讨了死刑执行程序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47.
448.
唐玄宗和唐宪宗时期一度以诏令的形式宣布废除死刑,这两次废除死刑的目的各不相同,唐玄宗之目的主要是粉饰太平,其一概废除死刑的做法也没能贯彻.唐宪宗在江北地区废除部分死刑的目的,是将死刑犯减死流放到北部边境去戍边,这与秦汉时期的发罪人实边的目的相同.唐宪宗<元和减死敕>具有一些可操作性,当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行,直到五代后唐时期才停用此敕.唐代两次废除死刑的尝试在中国刑罚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449.
付丽娟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171-172
由于立法上死刑复核程序内容的空洞化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中突显了诸多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本文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全面分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提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450.
沈玉忠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4(2):63-67
作为程序性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它的运作契合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由于我国缺乏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重罪乃至死刑案件均可以和解,这必然对刑罚公正性产生巨大冲击,也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因此,在刑事和解推行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与引导,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