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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承认共犯关系的脱离,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有利于弥补我国中止犯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2.
牛忠志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9-13
由我国实质意义的犯罪构成模式所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德日或者英美的刑事责任判定模式,也不能把犯罪客体要件驱逐出犯罪构成系统.以"犯罪的发生顺序"构建犯罪构成不合乎犯罪的认定逻辑,且以"行为人为中心"的所有新构想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治尚属起步之时令不合.界定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需要强调犯罪工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不是构成要件,却是危害结果认定的客观标准,体系上应放在危害结果的认定部分来阐述;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构成之罪罪名相异时,应采用"为主职务利用说"来解决定罪问题;"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03.
本文第一个问题: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台湾学者持否定态度,大陆学者持肯定态度。笔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运用犯罪未遂的一般理论分析后认为,受贿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本文第二个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必要共犯。台湾学者有肯定、否定、折中三说,大陆学者有肯定与否定二说。笔者从两罪的构成要件、罪质及外国立法例等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两罪是非必要共犯。 相似文献
104.
犯罪形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出一定的犯罪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信用卡诈骗罪也呈现出不同的犯罪形态即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错误形态。 相似文献
105.
共犯人的分类一直存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的争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强调在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以实行行为为基准确立实行犯概念的必要性,并尝试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基准确定其他共犯的处罚,从而建立以单一分工分类法为标准的共犯人分类新体系。 相似文献
106.
教唆行为的错综复杂,无疑将教唆犯问题变成了刑法理论界极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立法例存在明显欠妥之处,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教唆犯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当中,无疑会致使学界在研究教唆犯问题时分不清两者的界限。应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区分开来。由于目前教唆犯问题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矛盾,应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一章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置于分则当中。 相似文献
107.
对我国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典及刑法理论中共犯的分类进行了比较。笔者认为,可以把俄罗斯刑法采用的标准与我国大陆刑法采用的标准结合起来,认定共同犯罪并对犯罪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同时认为,我国大陆刑法采用的标准,虽然在实践中用起来比较容易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挂起钩来,但逻辑上存在双重标准问题。此外,对间接正犯理论进行了比较,认为间接正犯实质上是单个人的犯罪,不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讨论。 相似文献
108.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09.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10.
特定关系人的本质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或者情感关系的第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考察其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无证据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