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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浅谈共犯的脱离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时才形成共犯关系。共犯的脱离是在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不能成立共犯的脱离,共犯的脱离在犯罪既遂前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  相似文献   
122.
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问题,有学者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上否认了片面共犯的成立;也有学者从行为共同说立场上肯定了片面共犯的成立。我国关于共犯理论的本质,通说是犯罪共同说,这使否定论成为通说。但近年来,我国刑法共犯理论不断成熟发展,从犯罪共同说出发持否定说的通说受到了质疑。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证片面共犯的成立是有据可依的,为解决实务中的相关案例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路。  相似文献   
123.
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往往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在司法中应注意以自伤、自杀或自毁财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因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其中的虚构保险理赔原因的欺诈行为,所以也可构成共同实行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其中既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单方故意的片面共犯,也包括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的普通共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故意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予以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4.
曹瑜 《决策与信息》2013,(10):41-42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管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修订后增添: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而开设赌场罪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出台,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有较大差异。鉴于此,本文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问题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相似文献   
125.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6.
文章从犯罪学、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论证已不能适应新时期金融犯罪的新特点。特别是金融诈骗共同犯罪问题,其司法认定既要明晰共犯与身份理论作为其刑事前提,又应与职务犯罪学说、主观构成要件理论相契合,鲜明地体现对其定罪量刑的集成性与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27.
共犯竞合的本质就是共犯竞合所固有的,决定其性质的根本属性.研究共犯竞合的本质是深入了解各共同犯罪人行为之间关系的基础,对共犯竞合问题的理论定位与具体处理的意义亦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128.
初始,间接正犯系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限制正犯概念在共犯极端从属性说处罚遗漏现象下的直白描述,仅具名称。而后,共犯限制从属性说通行,间接正犯的外延仍旧扩张,其内涵飘忽不定。刑法理论自觉从"正犯性"定义间接正犯,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其内涵的阐释下,间接正犯从直指现象的名称成为内涵丰富的概念。其演变的背后反映了刑法理论的变迁——共犯从属程度从极端从属性说到限制从属性说;正犯·共犯区分基准从形式客观说到犯罪事实支配说;共犯处罚根据从责任共犯论到因果共犯论;刑法理论从形式观转向实质观。纵然包括间接正犯概念在内的刑法理论转向实质性,但其形式性无法亦不应被湮没,刑法理论必须承认并安置必要的实质性元素,以寻求二者平衡,并维系自身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9.
贾凌 《学术探索》2003,(9):53-56
本文对大陆法系共犯与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各国刑法对共犯构成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社会适应性。不过,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对于完善中国刑法而言仍然是必要的。首先,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对身份问题以及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次,有必要对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涉及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有关内容认真加以研究,从法理与实践两方面探究其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130.
张小菊  余华 《社科纵横》2007,22(1):140-141
当前中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过程中存在过于注重信息技术在形式上使用,探究其根源,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人们对物质层面的技术过分强调而忽略方法层面的技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研究的背景与现实的矛盾促使人们产生片面的技术观;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系统的构成因素所带来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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