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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6):117-124
承继共犯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后行为人应否对前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肯定说因明显违反因果共犯论而如今鲜有支持者;限定肯定说因将后行为人认识并积极利用前行为引起的状态或者效果等同于后行为引起了该种状态或者效果,同样有违结果不能出现于原因行为之前的因果性常识,而不具有合理性。任何人都只对与自己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因此,完全否定说可谓因果共犯论的必然归结。 相似文献
192.
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专门规定身份,理论界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共识,而身份与共犯交织,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文章首先在论述共犯与身份基本内涵基础上,探讨身份犯的本质。在处理共犯与身份的定罪问题上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在处理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采用实行行为说并以法益衡量原则为补充;在有身份者帮助和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必须重视我国将身份作为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实际情况,应对有身份者按间接正犯处理,对无身份者作无罪处理,重点打击有身份之人。 相似文献
193.
杨金彪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87-90
依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94.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95.
刘珂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72-79
法教义学视角之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同于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定型化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将教唆、帮助自杀者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质上是类推解释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会引起刑法分则体系混乱,且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者并不能阻止自杀现象的发生.依据作为共犯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19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我国刑法缺乏明确规定,学界观点不一。根据我国刑法现行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及共同实行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8.
片面实行犯是片面共犯的基本类型之一。片面实行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复合实行行为的场合,片面实行犯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99.
刑事近代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该学派主张决定论,反对自由意志论,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形成主观主义刑法理论。该学派虽然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但是建立在主观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刑法理论也给共犯本质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200.
刑法学界对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包括“分别定罪说”等诸多观点,其中“主犯决定论”在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诸观点入手,分析诸观点作为寻求解决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途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据此认为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应采用“主犯决定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