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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不断有紧急事件发生。这些紧急情况,一般都会以紧急公文的形式传递给有关部门。秘书人员在收到这些紧急公文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让领导阅知和处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文处理应“做到及时”,第三十三条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这只是原则性的概括,而对如何才算及时、具体如何办理并没有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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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安全是飞行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部分,而在紧急情况下机组的配合对于飞行安全的影响更为重要。本文分析并描述了紧急情况的特点,说明了机组在紧急情况下的配合与飞行安全的关系,并结合目前航空资料与实际经验,对如何增强机组之间的配合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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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60-66
权利的克减是权利限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最终目的是对人权的更好的维护。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即权利克减条款,欧洲人权法院在其案例法中对权利克减的前提条件、克减范围及通知义务等皆通过权威解释加以规范。《欧洲人权公约》通过权利克减条款认可国家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对特定权利的克减权,有利于平衡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维护,最终使得个人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该条款仍然存在几点不足:未规定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不可克减权利的范围狭窄;通知的规定不详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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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烁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77-88
现行羁押治理评价体系大多未纳入刑事拘留适用,为实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对此加以反思。功能定位层面,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在强制措施体系中严格贯彻“强制到案”与“羁押候审”二元分离,以此为标尺,我国刑事拘留呈现两者混同之双重定位,应予以澄清,并避免将拘留异化为逮捕之常规前置措施。适用场域层面,在立法规定语焉不详之情形下,应结合纵向历史解释与横向比较考察,以比例原则划定“紧急情况”为拘留适用之限制条件。立足前述层面,可以发现我国刑事拘留适用呈现“非紧急性候审化”特征,具体表现为拘留率高企、超期拘留久禁不绝、刑拘直诉大行其道。对此,应当改革拘留适用条件与期限规定、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完善非法拘留程序制裁机制,以矫正刑事拘留适用异化倾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