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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高等学校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有着明确规定。持相反意见者混淆了国务院文件与其下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的区别。实际上,劳动关系优位于聘用关系。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约定的服务期除学习进修服务期具有法律的有限支持外,其余3种服务期(新进人员服务期、业务骨干服务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期)都没有法律实体法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教职工享有辞职权,高校具有辞退权。高校行使辞退权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条件。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高校与教职工均负有后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112.
2000年1月,阿罗到某医院工作,半年后转为合同制工人,并与院方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好学上进的阿罗获得单位派送进修的机会,双方签订了《选派医疗技术人员进修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阿罗进修学习期满后,自回院上班之日起至2014年在该院服务,10年后方可调离本院或辞职,否则赔偿院方培养费、损失费10万元。随后,阿罗到某医学院第二  相似文献   
113.
陈特 《中国劳动》2008,(3):54-55
案情简介郭某与某大学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第25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回人才服务中心。郭某于2005年7月首次提出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但未获批准,某大学继续向其发放工资。2006年5月,郭某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离学校,但仍未能办理离校手续。郭某后向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该委以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裁决后,郭某不服,诉至某区法院。  相似文献   
114.
唐佳 《人才瞭望》2008,(3):22-23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是劳动仲裁工作的有力支撑。人事争议仲裁虽然在《公务员法》第一百条中提了一下,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还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撑。大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小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都没有立法。  相似文献   
115.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冲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改革后,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事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与《劳动法》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冲突。合理解决这一冲突,依法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无论是程序运用还是实体依据上,都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与劳动法的接轨。  相似文献   
116.
张怀仓  赵宏 《人才瞭望》2006,(6):103-103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 被申请人:郝某,郑州市某医院职工。  相似文献   
117.
赵宏 《人才瞭望》2006,(7):104-104
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郑州某中学。 申请人马某因工作、工资、年度考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某中学发生争议。请求被申请人安排教学工作,补办2005年年度考核,补发2005年11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相似文献   
118.
一、案由: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 被申请人:郝某,郑州市某医院职工。 申请人郑州市某医院于2000年8月批准被申请人赴上海培训一年,双方签订了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进修回来后继续在申请人处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否则每年按20%扣回一切费用。200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进修后与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200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申请人不同意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22日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119.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  相似文献   
120.
案情简介2005年3月,某机械企业被法院宣布破产后,该企业原人力资源部主任李某遂被破产清算组聘用,主要任务是帮助其处理资产清算、分流安置职工、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事务,每月按60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费。经过3年多,破产清算工作已接近尾声,准备于近期发布破产终结公告,李某也于2008年4月被破产清算组解聘。5月,李某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放的工资待遇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破产清算组补缴其被聘用后的社会保险费,补发与社会平均工资间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待遇,并请求仲裁委在该企业破产终结前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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