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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批评性报道的细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侵权诉讼.我国法律对"细节失实"是否构成侵权并无明确的规定.司法案例表明,细节不真实或分寸不符只要构成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失实的细节构成侵权;出于完整报道事件情节的需要,对某些不宜披露的细节性信息进行公开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作为细节要素的意见表达言辞过于凸显贬斥的主观倾向,易于产生损害被批评者人格尊严的侵权后果.  相似文献   
752.

大数据时代,犯罪控制与信息隐私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被打破,大数据侦查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和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大数据侦查外部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带来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困境,包括大数据侦查法律定位模糊和侦查控权的“内卷化”;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内嵌于大数据侦查自身行动逻辑和运行规律中无法自我消解的隐私难题,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开放性”和侦查要素外延的“扩张性”。要实现大数据侦查视域下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就应当明确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定位及建立递进式审查标准,实现规制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确立私主体参与侦查的分级授权和过程性监督,建立实质性信息隐私权保护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753.
王广宇 《社科纵横》2005,20(1):85-86
垃圾邮件充斥网络世界 ,造成网络系统的紧张和网络资源的浪费 ,并可能引爆电子邮箱 ,耗费人们的宝贵时间和金钱。本文将寄送垃圾邮件界定为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行为 ,并尝试探究规制这种行为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754.
伴随智慧城市的建设,城市之眼时代已经到来。传统认知上,不可见、不可知、不可追踪构成了匿名性的主要特征,而智慧城市通过不可识别信息挖掘出个人数据的大量案例让匿名性与非匿名性不再泾渭分明。众多“推断匿名”的行为重构了智慧城市时代匿名性、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概念的定义。随着智慧城市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多的数据被获取、储存、分析、使用,城市从产生伊始就带有的匿名性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消亡。从法哲学的视角,匿名性关系到人的尊严这一基本权利。但“技术中立”是个伪命题,技术更多应用于现实社会、形塑现实社会。高精准度和覆盖面的数据采集将传统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界限完全清除,出现数字时代的无政治隐私逻辑领域。当网络科技上升为规训技术的组成部分后,福柯所说的规训技术如影随形般进一步升级换代。公权力持有者的个人私欲与大数据“权力—科技”的双重欺骗性相互交织,加剧了公民个人地位的式微,产生溢出效应。  相似文献   
755.
第三方原则主张,公民对其自愿披露给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满足“案件涉及的隐私权属于信息性隐私权”“公民‘自愿’披露个人信息”“第三方适格”等适用条件时,第三方原则将会在刑事侦查案件中得到适用。由于存在“将隐私错误地视为‘秘密’”“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隐私期待”“不合时宜”等问题,第三方原则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强烈批判。2018年的卡彭特诉美国案严格限制了第三方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为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修正第三方原则埋下了伏笔。早在卡彭特案之前,美国各州就已经开始抵制第三方原则。卡彭特案之后,犹他州议会迅速通过了保护公民存储在第三方的电子信息和电子数据的立法。为了在兼顾公共安全的同时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应有的保护,有必要在借鉴加拿大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方原则进行合理修正。  相似文献   
756.
郭少飞 《江汉论坛》2023,(3):129-135
基因信息是运用基因技术方法从包括基因在内的人体生物材料中提取的反映自然人遗传特征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身份识别性、预测性,呈现私密性、高度敏感性,非普通个人信息以及一般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敏感信息可比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私密信息保护采取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双重进路,基因信息作为私密信息,权利适宜认定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二阶形态,基因信息隐私权更为基础,二者具有利益一体性、功能互补性、适用接续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757.
信息隐私领域的“自决”与“控制”理论影响隐私权研究,并体现在法律文本中。然而,个人信息与主体之关联性及隐私之重要性绝不意味着隐私权的主观化。通过对隐私的个人维度和社会维度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隐私权的研究进路是个人主义的,研究起点和终点都落脚于个人,但关于隐私标准、公民隐私期待的合理性判断以及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调和却都体现社群主义的观点。说到底,隐私权是一个彰显“程度”判断的问题,它并非“全有”或“全无”。个人隐私要上升到隐私权保护,需要与社会隐私观相契合,同时在多元价值间作出精心安排,才能预期自由、开放的社会。  相似文献   
758.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然而,高度敏感、特异性显著的基因信息之于人格尊严关系重大,亟待特殊制度保护,但抽象概括的现行法缺少针对性,无法全面因应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保护及社会实践的制度需求,有必要开展专门立法,构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基因信息法三层制度体系。基因信息保护应以基因信息隐私自决与安全为先,兼顾流动利用;以自然人基因权益为本,衡平多重利益;实行法律与伦理共治,融合宽容及责任原则。据此,在基因信息类型化及可处理性分级的前提下,立足通用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明晰个人基因信息权益,厘清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和严格保护措施等处理前置条件,重点围绕基因信息处理告知同意,开展差异化制度设计,构造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意、以书面为原则的同意方式、同意的无条件撤回、基于基因信息类型的同意豁免事由等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759.
刑法中针对敏感信息建构同意规则的突破口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敏感信息二元同意规则的刑法构造具备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二元同意规则以对信息法益属性的准确厘定为前提,在信息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结合一般恐惧理论对敏感信息敏感等级进行划分,最终得出针对敏感程度极高的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结论。刑法对于高度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情形还涉及到后续保障问题的探讨,这又可以细分为司法及立法上的双重启示。司法上的启示主要以对《刑法》第253条之一“情节严重”的解释为切入点,即对侵犯高度敏感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判断不应当再局限于“量”的标准。立法上的启示主要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为切入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参照进一步细化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最终拟提出增设“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想。  相似文献   
760.
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对个人私生活领域最为全面和坚固的保护.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需要留置一片属于自己的独立空同,远离喧嚣的世界,洗涤浮躁的心灵.因此,建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性自由、人格独立的尊重,体现了建立有限政府的立宪主义精神.就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而言,虽然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有不少规定,但与公民隐私权的广泛性相比,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完备的,并不足以全面、彻底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因此建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体系是刻不客缓之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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