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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6-98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定的规则被称为"提示规则",它借鉴了美国"通知与取下"程序,但是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避风港规则"的目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该条款在中国适用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要发挥"提示规则"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要明晰该规则中的"通知",探究各类权利通知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2.
NFT交易平台作为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主要存在法律定性未被言明、判定责任原则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将NFT交易平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注册制、申请制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邀请制的NFT交易平台视情况分属于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或者新型技术服务提供者兼内容服务提供者。因NFT具有不可变性,NFT交易平台无法履行避风港原则规定的删除义务,为实际达到预防侵权可能或控制侵权扩大的目的,应将删除义务转化为审查义务,增加和强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内容。NFT交易平台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当分类分级,科学划定责任边界。NFT交易超级平台和NFT交易大型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NFT交易中小平台承担一般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3.
救助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加快推进救助社会工作是在加快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内涵、拓展社会工作范围的双向需要,也是一项需要政策制定者、教育研究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积极参与、深入实践与全力开拓的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14.
信息犯罪在行为方面、主观方面、结果方面都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给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信息犯罪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回应信息犯罪,刑法需要注重对新犯罪行为的纳入、注重对犯罪结果多元化予以回应、为过失信息犯罪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 相似文献
15.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5-28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早期为了扶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入避风港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未能顾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随着网络产业的逐渐壮大、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各利益方之间的不断博弈,避风港规则在我国也呈现出被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而红旗标准的应用愈加广泛,迫使ISP进行正版化转型。网络版权法的政策性倾斜终将走到尽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也将从冲突对立走向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18.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是指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的途径和方法。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会形成医疗服务供给者、医疗服务需求者及医保基金经营者之间的制约关系,调节被保 相似文献
19.
网络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性骚扰伴随着信息和网络科技的发达而产生,对其研究应置于一般性骚扰和网络侵权固有特征的视野中进行.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纳入民事侵权法体系,网络性骚扰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在行为人单独侵权情形固无疑问;而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则是共同侵权.也须具备过锚要件方可归责. 相似文献
20.
权力的本质属性在于主体间的非对等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技术资源优势,通过立法授权和服务协议形成与用户之间事实上的不对等,从而促使互联网场域内权力生成。权力与资本的勾连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代码、算法、数据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中偏离预设价值,逐渐呈现干预用户行为选择、威胁用户信息安全以及对权力的僭越等权力异化现象。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当以尊重人的主体尊严为导向,引导互联网场域内权力运行理念由资本逻辑转向人本主义;借鉴公法原理发挥正当程序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对网络中立原则给予制度性确认,确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同时满足权利保障与权力运行的需求,寻求二者之间的中立平衡状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力行使划清底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