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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
102.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一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处置权力,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主要国家或地区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标准指导主要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我国立法以及金融监管框架中尚未确立该权力,现实中还存在基础性法律缺失、监管规则适用的空白或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汲取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来完善相应制度,妥善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以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稳健性。我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净额结算法律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商法体系、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规则框架,从制度上解决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有效性及其实施问题,这样才能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妥善应对风险、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 相似文献
103.
李怀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1):10-22
城市空间的迅速扩张,让地处大城市边缘的传统村落被卷入城市后变成了"问题化"的"城中村"现象。从个案"城中村"改造更新的观察中发现,在处于强势位置的地方政府和弱势位置的村集体组织之间形成了一个争夺城市空间"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场域,导致地方政府主导推进的"城中村"改造更新过程举步维艰。追求市场理性是村集体"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经济动力,"法人共同体"是村集体"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组织基础,地方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短缺是村集体"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正当性,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是村集体"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有利机会结构,"红头文件"是村集体"正式权力正式行使"的合法契约。概言之,村集体组织是一个理性的"法人共同体",村集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从不平等的"单向依附型"变成了"双向交换型",地方政府直接用体制内的行政命令方式动员体制外基层社会组织来实现改造更新"城中村"的目标趋于"难产"。于是,尽管"正式权力正式行使"成为城市化过程中,村集体组织与地方政府诉求利益目标进行讨价还价的合法性策略,但村集体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利益代言人,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目标的理性行动者,这才是"城中村"改造更新项目趋于"难产"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04.
李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与普通抵押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属性和特定性两方面。最高额抵押的成立应具备原因交往契约、极限额、决算期三要素。对最高额抵押担保使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主张应承认当事人间约定的概括最高额抵押之效力,同时并增设减额请求权和消灭请求权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05.
詹恒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50-5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详细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89条对涉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做出了司法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复杂情况,仅凭这一司法解释是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的,在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笔者提出了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粗浅理解。 相似文献
106.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07.
108.
梁玉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S2):111-114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案例描述对比和评析,已经澄清问题症结和解释论上解决路径。实质理由是根本违约行为的持续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形式上是违约行为持续导致事实上又再产生解除权,从而应当重新起算一年除斥期间,或者说产生新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09.
110.
通过裁判对社会权予以保障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通过裁判对社会权予以保障的方式却有所差异.反对社会权可裁判性的理由不是社会权的可诉性,而是法院对裁判方式的选择.不同的裁判方式必须符合其国家或地区的宪法理念、宪政体制与司法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