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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22-126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各国刑事司法合作日益紧密的当下,如何将逃亡国外的贪官污吏引渡回国、实现正义审判,是一个急迫的现实问题。笔者关注国际法律制度与国内刑法的衔接,以近年引渡实况为背景,从引渡困境切入,探讨国际化背景下的大刑法改革之路,以期通过自身革新实现国际追捕的新跨越。 相似文献
2.
竞合过失是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违反各自注意义务实施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形式。共同过失是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而共同实施或促成的过失行为。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适用的处罚原则不同。传统的共同过失理论与竞合过失理论混淆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界限。将竞合过失限定为过失的同时犯、接续性过失和监督过失,严格区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有利于对两种不同的过失形式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原则,为完善刑事处罚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喜涛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1):115-117
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犯罪。高科技的特征主要是发展快更新快,而刑事法的特征是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刑事法的发展必然落后于高科技的发展,使网络犯罪对刑事法产生诸多冲击。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刑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规制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确立了全面的反腐败法律机制,对于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了缔约国的义务,对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上顺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化趋势.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关于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刑事法网粗疏、刑罚过于严苛的问题,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5.
9·1 1恐怖事件发生后 ,全球反对恐怖主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在反恐怖斗争领域里 ,已经采取了军事手段、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来打击恐怖主义。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 ,阐述和分析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及我国对恐怖主义态度和回应 相似文献
6.
姜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122-128,143
“上命下从”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 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检察官享有指令权, 能以命令的形式要求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实施一定行为。而在客观义务面前, “法律的守护人”是检察官角色的集中体现, 客观公正应成为检察官的不懈追求。当“上命下从”遭遇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之时, 应受到如下的限制:“上命下从”不仅应以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边界, 不能抹杀下级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 而且还应该避免检察官行政人化。 相似文献
7.
崔凯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1(2):82-86
公共利益在公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也是经济法和民法理论体系构建及实践发展的基石.尽管刑事司法过程中公共利益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作用,但由于刑事程序中刑罚权的异常强大,公共利益问题被长期掩盖.当前,人权保障思潮强调尊重个人利益,因此对刑事司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研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进行协调显得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焦艳鹏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3-50
刑事手段介入生态环境领域非常必要,在生态主义视域下对刑事法的发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指出了生态刑事法与环境刑法的差异,并界定了生态刑事法律关系与生态刑事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了生态刑事法学的三大理论难点问题,即因果关系问题、归责原则问题、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9.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目的均致力于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但由于两者违法性判断标准不一,单一适用将在个案上导致不当入罪.而中国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背景又要求刑法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因此,从我国刑事法益的保护来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价值论需要进行合理融合,以充分发挥两者之优势,规避其缺陷,并通过两次违法性判断,不断缩小犯罪圈.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基本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鹏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3):362-364
刑事和解作为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变革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广泛的关注。刑事和解与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公民自诉权的行使没有冲突。它作为一种去刑化的犯罪案件解决方案与我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构建相应的制度。不应从犯罪类型的角度来划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过程中也应强调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协调,应建立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的刑事案件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