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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涉及侵害者和受害者、经济的总体发展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等等各种利益,在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零或全部”的传统救济模式已不能适应利益均衡保护的需要,因此借鉴国外立法,引入新的调和性救济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救济机制势在必行。论文首先界定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即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辐射性物质及其他类似的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其次介绍并比较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尤其是其调和性救济制度的运用,再次指出我国民事救济现状的不足,最后对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机制提出了构想,即衡量补偿请求权的确立和侵害排除请求权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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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双轮治理”模式在面对日趋复杂的个人信息侵权时存在明显的规制错位,主要表现为:“私益救济”客观不能和效果欠佳致使救济乏力,“公法保护”疲态尽显致使保护不力,二者适用场景割裂衍生出制度空白,“公益诉讼”由此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呈现稳步上升、类型集中和责任多样等特点,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非规范性,如规则适用缺位、程序适用混乱和结果适用矛盾。为提升公益诉讼实效,需优化制度设计,克服适用障碍:在功能定位上,确立执法权力的优先地位和公益诉讼的补充地位,确定公益保护顺位“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定位上,根据不同诉讼类型对参与主体开展差异化设计,努力扩大主体范围,拓宽参与渠道;在责任定位上,突出公益责任的威慑功能,通过内部化负外部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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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公益性与私益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文懋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15(2):63-66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利用公益与私益的辩证关系,作出了有利于知识发展的制度创造,体现了很高的智慧。但是,公益与私益难免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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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书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1):83-87
强烈的公益性和复杂的私益性是民事诉讼应具有的两种理念,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益诉权时,不能否认检察机关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公益诉权。检察机关在中国法制体系中的检察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它是一种广义的监督权,存在于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有必要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广泛而全面的检察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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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铭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232-234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来说,公益诉讼是指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在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今天,制定和实施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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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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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香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6):559-562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对适格原告的要求过于严格,无法契合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殊需求,导致此类纠纷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借鉴域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至关重要。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因其利益指向的不同有着反垄断私人诉讼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分化。在起诉者利益指向分化下,二者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困境和需求,由此在原告资格的确立上也应有所差异,即反垄断私人诉讼适格原告二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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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其自身定位的公私冲突,其根源则在于政府和民众过分追求政治意义上的公益高于私益,忽视了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本身所固有的正当的私益追求。作为政府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定义的或公或私是民营化、市场化、非营利化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不具有任何褒贬意义。因此,继续纠缠于公益高于私益的行业体制改革已经走上了歧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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