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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3Q大战”“3百大战”到天猫京东“二选一”事件,超级网络平台实施限制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演越烈,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对网络空间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适用困境,超级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的现象长期存在。为规范超级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应当调整《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将反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采取国家诉讼和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机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同时将《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2.
专利池是专利的"强强联合",是技术垄断者的再次集中。在发达国家纷纷发展基因专利技术,并试图对我国进行技术包围之际,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思考本国基因专利池的构建。本文从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和专利制度本身出发,分析了专利池的优点和专利池的组建经验。同时对我国的基因产业实力进行合理的评估,提出了建立我国基因专利池的4种可能,论述了应该如何构建基因专利池以及基因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以期加速生物时代我国基因专利池的构建,并促进我国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基因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邵建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4,41(4)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4.
电信市场差别定价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电信业已基本形成三家国有综合电信运营商竞争的市场格局,但市场结构欠合理,存在一些垄断行为及监管制度的缺陷。《反垄断法》出台后,电信运营商通过差别定价进行市场营销已成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讨论的重点,也成为消费投诉的集中指向。基于SCP的研究框架,对电信市场的竞争结构、行为与绩效进行研究,以确定电信公司的垄断性质;针对不同差别定价对市场结构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提出要区别对待电信市场营销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差别定价,施以相应的监管方式;并且要建立主导运营商的监管体系,以防止其滥用市场竞争地位;同时要将电信监管与反垄断监管相结合,共同监管电信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5.
王远方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5):37-41
“拆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电信业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了政府管理市场的经济职能;从公司法角度分析,拆分于某些情况下等同于公司法上的“分立”,与“合并”相对应;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拆分是一种反垄断的救济措施,中国电信的三次“拆分”推动了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但仍亟需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的出台。 相似文献
6.
周艺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6):56-61
"入世"意味着我国市场更进一步扩大开放,也意味着统一采纳国际市场通行的游戏规则。就我国的目前而言,遵守国际惯例化的反垄断规则是重要的,但最为重要的是,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以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标准化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邱平荣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16-20
目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广泛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及其法制建设滞后,技术力量薄弱,已制约了经济技术发展。在入世之后,我国完善标准化法律制度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标准化法制建设中要急需兼容WTO/TBT协议的相关规则,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对标准制定过程和技术标准许可使用中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8.
企业拆分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一种责任机制,这种极端的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具有垄断化的企业而实施的。拆分企业可以有效地规制企业垄断行为,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这在法理上和法经济学上都具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企业拆分更适于界定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关于拆分制度的规定,这不利于有效规制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垄断问题。我国应在《反垄断法》的责任机制中对企业拆分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兆丰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6):47-55
本文以横向协议为例,通过展示反垄断法规与经济学的联系,论证应该对反垄断法的理性原则作出改进,使之确切规定,原告人负有特定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指控所依据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不仅逻辑自洽且经验相关,从而使反垄断实践的谨慎程度,与目前经济学识别反竞争行为的能力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0.
柳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3-59,11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