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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郑天锋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5,(1):80-85
诉讼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实务中最使人困惑的自然债务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2.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承认共犯关系的脱离,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有利于弥补我国中止犯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83.
黄开诚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534-538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84.
黄开诚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6):67-70
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关于未完成形态的规定,本文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规定总体上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其在未完成形态的立法模式、处罚范围以及处罚原则方面尤值得我国在修订刑法时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85.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克昌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0,(1)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6.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颇多,有未遂说、中止说和折中说。其实,行为人在实施"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过程中,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理应定性为犯罪中止,该定性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刑法理论,对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7.
我国刑法在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同时,用时效中断、时效延长对追诉时效进行补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由于理论和实践对追诉时效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缺乏必要的关注,极少反思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追诉时效是否继续发挥作用。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追诉时效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进行尝试性的厘定,得出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存在的缺陷,为了填补该缺陷而建议在刑法中创设追诉时效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