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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英龙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5(4):71
我国失独家庭数量甚为庞大,其特殊保障问题已为社会关注热点,尤其是最为突出的再生育问题。由于失独家庭大都丧失生育能力,代孕乃是其实现再生育的主要途径。基于失独家庭的特殊性,对其有限开放代孕并不违反伦理道德,在法理和情理上也均具有合理性,且失独家庭因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承受了失独的不利后果,故其选择代孕方式实现再生育的行为应当获得国家保障。国家不仅应当通过代孕类型、代孕条件、代孕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来保障代孕的有序运行,还应通过扶助模式、扶助资金、扶助标准等方面的制度构建来对失独家庭代孕予以必要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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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规禁止代孕,但是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律对此应如何规制?国际上相关的法例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性两大类.我国立法应改变完全禁止代孕的做法,而选择有限开放代孕的模式.许可代孕是保障不育者实现生育权,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应有条件地开放医学性代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社会性代孕,建立一个政府监管与私人自治相结合的代孕模式:代孕委托方应限定为女性不育的情形,代孕母应是已生育过的成年妇女,代孕是否支付报酬由当事人协商,代孕协议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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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邦道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4,4(1):47-49
代孕技术作为一项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产生的.它的产生给人类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带来了福音,然而由该技术引起的代孕行为会涉及很多伦理及法律上的相关问题.各国对其态度不一,我国已于2001年立法禁止.探讨代孕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以及如何客观地看待这一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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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1-8
权利只有在得到法律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其现实意义,就此而言,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探讨的权利其实是指法律权利。从权利的视角来看,禁止代孕并不构成对委托代孕者生育权以及代母身体权的侵害,相反,它恰恰是法律为以上两种权利设置的合理边界。支持代孕的权利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不足以成为代孕合法化的理由。我国现行立法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但在禁止的力度上却比较微弱,这成为代孕在我国禁而不止的最主要原因。为更好地规制代孕,应当提升我国代孕规制的立法效力层次,并在刑法中增设代孕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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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缨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5):26-27
李耀兰,地地道道的天津人,近来一直在为女儿代孕的事情四处奔走。52岁退休女工要为女儿代孕,这事儿在国内还真不常见。这个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对这件事情充满了疑惑:她为什么要替女儿代孕?代孕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会不会又是一场自我炒作的闹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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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赚钱千万,却难解无子之痛1972年,蒲欣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1995年,他顺利地从一所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到当地一家国营企业当上了一名会计。1998年初,他和同单位的检验员唐海燕擦出了爱情火花,随后便牵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都是大学本科学历,他们的结合曾一度被单位同事认为是绝配,引来了无数羡慕的目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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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monier 《社会观察(上海)》2008,(11):50-50
不同的文化和传统中,对于十月怀胎的母亲,总有着深深的敬意、感恩和崇拜。但是今天,那个十月怀胎产下孩子的女人,可能并不是孩子的母亲,至少不是遗传学上的母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