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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政府结构及司法体系的日趋完善,商会商事仲裁制度受到很大影响.从法律规范上看,作为商会商事仲裁职能的重要表现,商事公断处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直到1936年才明确其法定地位.具体商事纠纷过程中,受限于党政及司法机关职能的扩展,商会的商事仲裁空间及权威一定程度上萎缩,但由于抗战前党政、司法职能扩展囿于一定范围,尤其是社会经济活动仍不得不依赖商会的力量,才能维持执政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商会与政府之间呈现出既被控制又被依赖的双重特性.  相似文献   
32.
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商业化的发展导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体育争议,如何探索和构建解决体育争议的争议解决机制便成了当前的一个新课题。体育仲裁因其迅速、保密、花费少以及仲裁的专门性等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欢迎,而其进行仲裁的根据则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体育组织内部章程或条例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大型运动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等。同时利用体育仲裁也可以实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争议解决目标。  相似文献   
33.
我国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法律障碍及其根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裁决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后,才能体现仲裁的终极价值。我国仲裁法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留下了若干法律障碍,是导致仲裁制度在我国难以健康发展的根由之一。对此辨症施治,是一有济世之功的命题。  相似文献   
34.
南海仲裁迫使中国政府意识到,超出国家主权的国际组织正在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力量,这也显示出国际道德在战后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一方面必须加快培养熟悉国际法、了解世界规则的人才;另一方面必须加大国内开放力度,转变国家治理体系,增强社会活力,维护各类不同的理论、思想独立存在的空间,从而构建符合国际道德的新型国家—国民关系。  相似文献   
35.
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36.
泛珠三角区域区际往来密切的现实呼唤建立新型的区际争议解决机制。现有的司法制度和泛珠三角区域现有的仲裁机构已经不能适应区际合作交流的新形势。有必要建立以处理泛珠区域合作争端为吼标的专门区域仲裁制度。可根据《“9+2”框架协议》制定《“9+2”争端仲裁框架协议》、设立专门的“9+2”争端仲裁中心,解决泛珠三角区域争端仲裁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及其协调、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这此都是建立该区域仲裁制度的基本因素。  相似文献   
37.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亟待立法规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需要立法重造,一是将之与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明确界分,二是协调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救济与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三是对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进行立法完善,四是加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38.
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指的是仅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即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同传统的MAP相比,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具有效率高、公正性强、裁决结果便于执行等优势。但是,考虑到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受限于MAP、透明度有限、纳税主体参与度不高等不足,以及许多国家对税收主权的担忧,该项制度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并未被大规模适用。然而,从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其在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中将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鉴于此,为掌握国际税收争议中的主动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国确有必要引入国际税收强制仲裁解决机制。其可行性前提是:明确MAP为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并规范MAP的相关内容;确定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阐明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明晰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赋予纳税主体更多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39.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带有“准司法”的性质。本文认为 ,意思自治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在仲裁协议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我国的仲裁立法理应对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相似文献   
40.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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