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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可仲裁性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传兰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4):11-13
在医患矛盾时常发生的今天,探求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已经成为必要。针对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展开法理分析,通过对国外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考察,分析医疗纠纷仲裁的特殊功能,论证其可仲裁性,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医疗纠纷可仲裁性采用一般模式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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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政府结构及司法体系的日趋完善,商会商事仲裁制度受到很大影响.从法律规范上看,作为商会商事仲裁职能的重要表现,商事公断处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直到1936年才明确其法定地位.具体商事纠纷过程中,受限于党政及司法机关职能的扩展,商会的商事仲裁空间及权威一定程度上萎缩,但由于抗战前党政、司法职能扩展囿于一定范围,尤其是社会经济活动仍不得不依赖商会的力量,才能维持执政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商会与政府之间呈现出既被控制又被依赖的双重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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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补充和发展,其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则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但相对于不断细化的实体性规定而言,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且操作性不强。2007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5月施行,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引入仲裁程序,明确了在仲裁过程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应当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应当普遍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但从本质上进行比较,仲裁与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如简单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在仲裁实践中证据规则的使用上应当以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充分结合劳动和人事仲裁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理解和细化,才能更好地将证据规则运用到仲裁过程中,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更加严谨、公平、合理。基于上述观点,本文以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抛砖引玉,希望有识之士围绕证据形式、举证责任、证据提交和交换、证据质证和认证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制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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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为攫取不义之财,常在劳动合同上设下种种陷阱.当发生利益之争时,便用“陷阱合同”欺负劳动者.签下“陷阱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吗?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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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里的一个上午,在远离遂宁市区40公里的一座农家院坝里,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流动仲裁庭正在开庭审理一桩伤残赔偿争议案。行动不便、生活贫困的伤残农民工吴志被搀扶到院坝中坐下,周边的一些群众也自发地围拢过来旁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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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遏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势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江苏省姜堰市加大"三方"协调制度建设力度,市劳动保障局、工会和经济发展局(企业组织)"三方"加强沟通和协商,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姜堰市于2008年4月成立了"三方驻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驻会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