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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鋆瑞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5):135-137
在三大诉讼中,证人和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历史、社会和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导致证人拒绝作证是常态,而证人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成例外。证人拒绝作证有时会导致整个诉讼制度无法运作,法律正义无法实现,但有时强迫证人作证则同样会失去公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关证人作证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证人拒绝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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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亚薇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2):40-42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但是,这种以义务为前提设定证人作证的模式,本身在合理性问题上存在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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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婵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96-99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必要的。在我国目前现有条件下,逐步建立并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和现实基础。但是当前我国还存在着影响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建立的一些障碍,需要不断探索,以推动法治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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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70-7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亲属间有相互作证的义务 ,其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从这个问题入手 ,通过对中国与外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 ,及“亲亲相隐”制度产生的根源及必要性分析 ,进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亲属作证特免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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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亲亲相隐”思想最早源自中国古代先秦儒家“父子相隐”的理论学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经久不衰,持续至清朝末年。作者考察了其思想的源起以及在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探讨了传统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以及该制度的历史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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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1):102-108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两种角色,即诉讼主体与证据方法。与之相对应的,当事人陈述分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区分这两种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所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当事人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当事人询问程序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场景,把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并对当事人本人陈述进行规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当事人询问制度,但是粗陋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参照证人作证规则、借助证明妨碍原理等方式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