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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2)
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93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法院未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推理过程错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选法理由,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另一方面,说理过于简单,法律推理混乱,如存在适用第44条中不存在的系属公式、未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选法合意、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等问题。因此,我国应细化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并构建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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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从8月28日到9月3日,台湾富士康集团诉《第一财经日报》的"名誉侵权案",经历了从索赔3000万元到1元,到双方握手言和、富士康撤诉的令人瞠目的戏剧性过程。富士康的"血汗工厂嫌疑"和天价诉讼行为,逐然已成千夫所指;《第一财经》最初的报道和媒体在此案件中的表现,也陆续被指出有违新闻专业主义,离完美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那么,中国当代媒体将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中国的新闻法又将如何完善,以保障媒体理性捍卫新闻自由?——这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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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新闻要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就必须做到内容的公开透明,这就会与体育名人的人格权相冲突。本文在分析体育新闻自身特点与体育名人的人格权的基础上,探寻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的新闻报道中,经常会有媒体侵犯体育名人的权益的事件发生,对体育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造成影响。本文从新闻立法和媒体自律两个方面着手,具体阐述了如何避免侵犯体育名人人格权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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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的一种通行观点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社会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原则上否定此种交易获利机会赔偿的侵权法规则具有合理性。提出该观点的早期文献系统性低估了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事件引发的"真实社会成本"。实际上,如果坚持使用"真实社会成本"概念对侵权法规则进行分析,最终甚至会导致对物之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则的正当性也发生疑问。适宜的作法是放弃"真实社会成本"概念而代之以"相对社会成本"概念,原则上将成本——收益分析限定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此种思路,除第三人提供交易机会所导致的或具有合同法救济渠道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需要特殊处理外,并无效率方面的原则性理由支持侵权法一般性地排除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可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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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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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