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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文应用数理金融法建立无追索保理业务定价模型,对保理业务参数对代偿概率的影响进行了敏感度分析。保理业务的定价不仅要考虑预期损失、成本、费用、收益等因素,还要把基础合同争议作为影响价格的因素。坏账担保率、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应收账款池大小对代偿概率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为有效降低风险,建议保理商把坏账担保率设定在80%以下,付款期限设定在1年以内,并要求卖方转让全部应收账款。  相似文献   
32.
在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该问题.因此,本文将从应收账款评估方法的改良、企业资信调查、业务模式、针对对象的选择等多个方面入手具体地对吉林省商业保理业务进行改进研究,并说明每个不同的改进方向所应用的具体的模型或方法以提高商业保理业务在吉林省开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33.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效力影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34.
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形态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构造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选取一条符合当下交易实践需求的法律关系解释进路,是化解有追索权保理案件中裁判分歧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同时,为消除担保权构造下隐性担保对交易安全的危害,第768条将保理的登记对抗规则隐含在发生多重保理保理人的权利顺位规则之中。此外,《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保理人可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解释难题。  相似文献   
35.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托收作为一种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托收的特点出发,谈谈采用这一支付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6.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同情形,分别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判断。作为保理合同基础的将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化要素,交易对象、交易风险不影响将有债权特定性的认定。以将有债权订立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取得对该将有债权的期待权。如保理人到期不能实现债权,原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7.
《民法典》新规定的保理合同本质为债权让与,但立法却在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范围、是否采登记对抗要件、多重让与时权利优先性的确权规则等方面均将其与一般债权让与作出区别规定,这有违体系上的统一性,且对抗要件、确权规则间的歧异无法避免出卖人与受让人间的恶意串通,有损交易安全。为此,建议完善一般债权让与规范:一是赋予一般债权让与中有充分证据的受让人以通知资格,二是将一般债权让与新增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客体,三是同一债权上兼存债权让与、保理及债权质押时,按统一的确权规则认定在先权利。其意义在于激励权利人积极行权的同时避免诈害行为,消弭双轨制确权规则造成的体系冲突。  相似文献   
38.
陈安然 《浙江学刊》2023,(2):113-121
《民法典》第768条建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登记通知均无时按比例清偿的多重保理三层次清偿规范,不同于债权转让、债权质押的相关规范,从而导致三者竞存时的顺位确定问题。登记、通知应为多重保理中的对抗要件。债权让与和保理无法适用不同清偿顺位确定规范,否则将产生逻辑混乱,违反法律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后果,且登记制度的引入,实质上产生保理顺位规范延伸至债权让与交易的效果。债权多重让与应参照适用第768条。当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竞存时,若保理成立在前、质押设立在后,仅可参照适用第768条第2分句,按登记先后取得应收账款;若质押设立在前、保理成立在后,应适用《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保理人无法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39.
近年来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0.
本文通过对国内中小外贸企业现状的分析,认为中小外贸企业可借助国际保理业务化解融资难、信用管理缺乏、外汇风险以及金融风暴对外贸企业影响等难题,金融风暴的袭击对中国中小外贸企业打击甚大,借助对国际保理业务以及国际保理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如何改善、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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