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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需要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2002年年底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首次系统提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的要求.2003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对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没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三化建设的主要仟务与措施,以及如何加强对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部为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监狱工作整体水平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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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竹怀军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2):54-59
我国假释适用率极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立法上,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必要的假释制度;扩大假释的适用对象;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合并为"确有悔改表现";制定《刑罚执行累进处遇法》,加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制定《保护观察法》,尽量减少和避免假释犯"再次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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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雨沛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57,(Z1)
假释在我們刑罰执行机关中是較早被采用的,是在同犯罪作斗爭、教育改造罪犯中收到較为显著效果的、同时也是具有着某些原則性爭論的一种刑罰制度。 在我們的司法实踐中、关于应否采用假釋制度的基本問題,虽然不多,爭論也不大,但关于如何运用这一制度各方面的原則性和技术性的問題却比較多,爭論也較为广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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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假释性质的界定,各国假释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圆假释制度在假释的条件上规定过于严格;在假释的程序上受刑人没有主动性;在假释考验期的管束上不周密;在假释的撒消上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提出了在假释的对象上应适当的放宽;在执行的刑期上.应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在假释的条件中对“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假释的程序上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在假释考验期的管束上,建立假释监管工作机构;在假释的撤消上应采取法定撒消和可撤消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