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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习惯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和参考作用。法国“向居民进行的”习惯法依据调查,为制定符合法国国情的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在当代习惯仍是国家立法的重要法源。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历史法学派强调,真正意义上好的法律,是建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法律。在英国,以判例法方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法传统,就是在习惯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外习惯入法的历程以及现今习惯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价值,对于我国重视和加强民间习惯的研究,思考习惯对我国国家法的法源意义,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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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嘉晨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4(1):56-64
立法融入党的领导既是加强党对相关工作领导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党的领导法治转型的必然结果。从当前立法实践看,法律法规写入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政策性(宣示)表达”“职权性(权力)表达”“责任性(义务)表达”三种基本类型予以呈现。囿于入法技术标准化建设滞后、立法主体认识水平差异以及重内容轻形式的思维局限等因素,党的领导入法的文本表达在条文表述规范、语词表述规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确立统一的党的领导入法文本表达技术规范、健全党的领导入法文本表达的审查程序、提升立法工作者的综合素养,应成为党的领导入法文本表达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可循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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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志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4):147-16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在文本中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数量快速增加,在法条中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入法入规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但写入并不等同于融入,简单地将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法规文本,既无法有效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损害法律体系自身的规范性、稳定性.作为具有重要价值引领作用的政治话语,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体现在其对立法全过程的宏观价值指引及对立法领域的优先选择上,从而实现价值观对立法的无形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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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中国的“朱子学”即“道学”曾一度被江户日本接纳为主流意识形态,然而由徂徕学派引领的“脱儒入法”运动却将“道学”高远的形上论尽数拆解,并形成了日本哲学的“化道为术”范式。上述转向与日本古已有之的“实用哲学”传统相关,并曾给其近代化转型提供过某些便利,但同时也暴露出日本文化中“第一哲学”的缺失。而在今天,道术不二、体用一如的“中道”哲学,或将引领人类构建一个融合东西方优长的“新文明体系”,从而推动世界文明走向一个人类共同期待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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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和"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社会学中的经典概念.不过,在初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对于礼法间的关系有一种含义更为丰富的理解——礼法"调协".本文首先探讨瞿同祖从礼法"调协"到"以礼入法"的理解变化,区分二者的异同,指出礼法"协调"所具有的两重意义.随后利用瞿同祖曾利用过的大清律例、清代的官箴书以及清代具体的司法档案等史料,进一步探究瞿同祖所提出的礼法"协调"的多重含义,并据此探索未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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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素红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69-72
:“一准乎礼”是唐律的鲜明特征。它的形成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又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唐律的制定以礼为指导原则 ;唐律的条文大多源出于礼 ;唐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为礼左右。以礼入法在唐代达到了相当成熟的程度。对“一准乎礼”不能拘泥 ,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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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的重新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春秋决狱”是古代法律史上以礼入法的有益尝试 ,礼法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开创了法制文明的先河 ,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传统否定论对“春秋决狱”的观点是片面的。重新解读“春秋决狱” ,对当代中国“以德治国 ,以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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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以来,日本在欧亚之间的"脱"入"反复,给学界造成了日本近代化论在"时空"定位上的两难印象.由于许多日本学者直认"脱亚入欧"为"脱儒入欧"而忽略了在日本早期近代化中极为重要的"脱儒入法"阶段,加之日本近代化的巨大成功使日本明显感到欧美诸国已"无可学者",因此,在日本的近代化论中又不时出现"东西拒斥"、"双向脱离"的理论倾向.但是,日本文明的非原创类型,使它不可能真正摆脱原创文明对它的永恒影响,而一旦回归自身,就无法不遇到中国.这也是"儒教学习论"在后现代日本开始复兴的原因和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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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古代学者创造的制度性概念。汉承秦制能指的是秦法制、秦政体和秦国体,其所指是作为国家制度的历史合法性。汉承秦制历史实践以“承秦”方式出现,其“表达”则以“反秦”的面貌存立,产生了秦法悖论现象。通过对“承”“造”“捃摭”“新语”“法经”等词语做出法语义学解读,揭示汉承秦制的复合法渊属性。以法为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变法者提升法律地位的立法活动,经历了铸刑鼎、尊法为经和改法为律等三种形态。秦制止于秦法,秦法之上无法。汉朝并非原原本本承袭秦制,而是通过“造《新语》”“高《春秋》”等立法活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增添秦制应有而未有的儒家教义。引经入法赋予儒家经义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原则的功能,使儒家经义不再是法外之法,确立了中国古代法治体系内部法上之法的地位。汉家制度改变了以法为经的纯任法实践,完成了儒法共治的国家综合治理方案,确立了中国自有制度多源一体的制度框架结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