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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兵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57-63
武汉沦陷后,国民政府设立之公产机构工作停顿,袍笏登场之伪武汉特别市政府开展了颇具规模的市有公产清理工作。通过颁行《汉口特别市政府财政局公产经理处组织规程》等章则,组建武汉特别市公产经理处等公产管理机构,实现公产清理制度安排与机构运作深度结合,三镇公产事务稳步推进,公产收益有所增进,产权界限逐步清晰。其绩效成为之后市级公产清理重要参考,亦为战后重建、社会秩序恢复提供了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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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旗地占有形式的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凤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6)
旗地是清政府分配给八旗兵丁亦即旗人的土地,又称“份地”或“一般旗地”,是清代国有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旗地的土地占有形式,在清入关前和入关初,实行兵丁份地占有制,即土地由八旗兵丁占有和耕种。清中叶后,随着八旗份地私有化趋势加剧,清政府被迫改变旗地占有形式,由兵丁占有改为国家直接占有,陆续设立了八项旗租地、随缺地、伍田地等“公产”旗地,以维护旗地的国有性质。但旗地私有化的历史趋势是阻挡不住的。到清朝末年,几乎所有的滚地都已经转化为民间的私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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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1):114-120
安徽省霍邱县女忠祠,建于明末崇祯年间,1943年6月,霍邱县城内镇居民刘嵩庭检举该镇青云保保长郑中华伙同该镇居民黄尧峯盗买、盗卖公共建筑物女忠祠。后因检举人与被检举人之间有私仇,加之该女忠祠的公共建筑区与私人建筑区划分不明,另外又牵涉检举时间与实际买卖立契时间相去甚远,由是酿成此案持续近一年之久。霍邱县女忠祠案,揭示了道德、法律与公产争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该时期政治变迁对私人经济领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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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锋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29-41
民国时期(1911-1949)宁德县的“公产”主要有建筑和地(田)产两大类型,其分布富有时代的特征。其认定和处分牵涉到公权、法律、宗教、舆论等多层面的复杂关系,尽管帝制已经废除,国家政治制度现代化成为不可阻档的时代潮流,但源远流长的民国旧俗、习惯,仍然对民国政府之“依法”处分、使用、管理“公产”,存在相当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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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志红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3):37-4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不可或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属于行政公产,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宪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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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十年间,官方与民间共同兴办新式学堂。各类各级学堂创办伊始,几乎在在需款,经费的压力远甚传统教育。因此,各类公款公产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不同性质学堂的经费来源。科举制废除后,书院、宾兴、学堂等款全面转型为新式教育经费。即使原本不属于教育性质的地方性收入,如积谷、善举、杂捐,甚至是宗族性质的祠堂、义庄、义田等,其经费也被不同程度用于学堂。于是,“公款公产”这一集合概念应运而生,且朝野上下均有将公款公产用于兴学的一定共识。然而,各地的公款公产并非全然用于兴学,故官方须常清理(清查)公款公产。但这不能简单作国家权力渗入民间的单维度之理解。其实在清理公款公产以及公款办学的过程中,各地许多士绅往往较为主动,同时一部分人则以维持旧款的理由力图排拒,或多或少涉及地方新旧势力的转化。在清末兴学事业推进过程中,各项地方公款公产作为新式教育经费的来源与公款公产集合概念的形成互为表里,并由官方与民间“公论”共同建构。另一方面,官方与地方力量对公款公产的处置方式及其后果则交糅混杂,这使得公款公产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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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坛》2015,(1):21-27
国民政府建立后,经济建设、国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济等事业展开的资金需求,公私产权的混乱现状,官民、民众间围绕公产争夺冲突的不断升级,共同促使湖北省府将公产清理纳入工作日程。财政机关的有力推进、民众团体的积极呼吁,促成公产管理计划的制定与专门性处理机构的组建。湖北省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公产管理计划,并与具体公产管理机构设立、运作有机结合,使得管理工作颇有成效。然囿于计划执行仰赖具体职能机构设立与运作,公产清理机构受计划执行需求与自身工作需要而不断更迭,影响了公产清理计划的制定与贯彻。这一悖论彰显国民政府时期公产计划实地施行的复杂性及有关部门在公产管理制度与践行方面的努力程度,影响和制约着国民政府公产管理活动最终成效的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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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所有权理论在当代面临质疑,对此可考虑重拾将国家财产分为"公产"与"私产"、国家对二者存在不同的权利能力与权能的分类法,但又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在延续国家财产民法整体调整传统方法的前提下,围绕实现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回应公共财产客体功能的特殊性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调整方法特殊性要求,吸收与改造大陆法国家"公产"与"私产"二分体制,构建公共所有权向私人所有权循序过渡的类型序列,由此开拓我国国家所有权理论及其实践的当代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