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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志红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3):37-4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不可或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属于行政公产,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宪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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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十年间,官方与民间共同兴办新式学堂。各类各级学堂创办伊始,几乎在在需款,经费的压力远甚传统教育。因此,各类公款公产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不同性质学堂的经费来源。科举制废除后,书院、宾兴、学堂等款全面转型为新式教育经费。即使原本不属于教育性质的地方性收入,如积谷、善举、杂捐,甚至是宗族性质的祠堂、义庄、义田等,其经费也被不同程度用于学堂。于是,“公款公产”这一集合概念应运而生,且朝野上下均有将公款公产用于兴学的一定共识。然而,各地的公款公产并非全然用于兴学,故官方须常清理(清查)公款公产。但这不能简单作国家权力渗入民间的单维度之理解。其实在清理公款公产以及公款办学的过程中,各地许多士绅往往较为主动,同时一部分人则以维持旧款的理由力图排拒,或多或少涉及地方新旧势力的转化。在清末兴学事业推进过程中,各项地方公款公产作为新式教育经费的来源与公款公产集合概念的形成互为表里,并由官方与民间“公论”共同建构。另一方面,官方与地方力量对公款公产的处置方式及其后果则交糅混杂,这使得公款公产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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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3):148-154
景德镇是著名的瓷业移民城镇,明清时期,由于瓷业生产和贸易繁盛,来自全国各地移民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在景德镇创办了以会馆和书院为主要承载的公产。这些公产担负着救济同乡、联络乡谊的意义,也诠释了中国传统社会慈善理念。但近代以来,由于制瓷业衰退和社会转型,同乡公产救济功能大为削减。民国后期,同乡公产在失去传统救济功能后,仅通过租赁来维系。随着局势稳定和生产恢复,原有的租赁问题由于同乡关系和个人私利产生纠纷,进而引起相关方矛盾。在财产纠纷中,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既能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又能取得道德认同的优势,且在法律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公产纠纷中的复杂关系让案件本身变得无足轻重,更多凸显出诉讼各方利用私人情谊、同乡关系所展开的复杂利益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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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2):181-190
公款公产是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施行后形成的特殊产物。1914年,地方自治制度停办后,公款公产的管理方式出现分化。20世纪20年代,江苏省先后两次改革公产管理制度。通过考察公款公产及其管理制度的嬗变,有助于人们加深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变迁的全面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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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区别于行政私产的本质特征在于是否服务于公共行政目标,从而被赋予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权,并承担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别义务。我国的大型垄断性的国企属于公产的范畴,不具有垄断性的中小型国企则属于“准公产”。为规制国有企业的行为,应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纳入公产企业概念的范畴,将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纳入行政法的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公产企业法》实现对国企的有效规制,其中公产企业的甄别制度、公产企业的分类制度和公产企业的特别义务制度是《公产企业法》的三个规制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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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近代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受到外国法律制度与意识的持续影响,封建政府在公产的管理上也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产权管理制度,这些不同于以往的做法,代表着一种法律变迁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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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平等保护"乃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同性质之财产权在保护上并非绝对平等.国家公产应优先于私有财产保护,国家私产与私有财产应平等保护,私法债权应优先于公法债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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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延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5)
从全球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围绕现代企业实力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这个焦点问题,从五个方面予以论述:企业无形资产的由来和种类;无形资产的特征;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作用;无形资产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企业无形资产增值的战略对策.文章注重运用案例分析,结合国情企情实际,加以论证引荐,叙议结合,切中要害,对帮助国有企业转换机制,走出困境,振奋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针对性和导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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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公产转型与基层公共事业、国家治理机制的演变紧密关联,并承载了“公”观念的变迁。本文从产权视角出发,以民国时期浙江县级公产管理制度为基础,考察公产转型的历史进程。民国成立后,县级公产被纳入地方自治机构统一管理,其有别于“官产”“私产”的产权性质得到法律的确认与规范。在国家政策变动与治理事务扩张的背景下,自治机构对公产的管理引发诸多问题。20世纪30年代中期,南京国民政府推动县级行政制度改革,逐步将公产纳入政府管理,“公产”的概念也随之扩展,并逐渐向政府财产偏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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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
国民政府时期,各地社会重构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均需款甚亟。湖北省政府在财政困顿的常态背景下,将公产的支配和使用作为缓解财政拮据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抵押公产获取银行贷款,依规竞标发租优质公产,公开招标变卖破旧公产,为重建社会经济秩序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然而,囿于公产管理机构缺少强制执行权,加之部分公务机关和个人对公产的强行占用,政府机构支配、使用公产的两难状态和尴尬处境随之凸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