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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该制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应当将公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讼中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92.
刘俊海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6):111-118
本文主张法院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中的“公司债权人”包括劳动者和国家税收债权人;其中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否认公司人格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相似文献
93.
公司法修订使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而享有少数股东权;股东的知情权;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决议撤销权;确立股东退出机制;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4.
大陆法系公司法极为看重公司资本的功能,在传统观念看来,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也是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对价,还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然而,公司资本在公司实际运行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凭借公司资本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更不可能依赖公司资本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富有成效,但新的规则对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不仅如此,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并未触及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95.
案例某公司成立之初,任程某为公司董事长,李、王、黄、于四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并在公司章程第3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几年后,因对董事长程某不满意.李、王、黄、于四董事在未向程某提议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在会上通过两项决议:1、罢免程某董事长职务.2、选举李某为新董事长.据此,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四位被告董事召开上述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因被告的四位董事没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作为董事长的原告提议召开董事会即自行召开,也没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召集程序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馓销被告之四位董事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相似文献
96.
练传喜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4,(4):49-51,70
一人公司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与其因它的弊端而回避它的存在,不如承认它的合法性,并在法律上加以规制。这样能把一人公司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并带来我国公司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97.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相比,二审稿作了较大改动,对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不作强制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有交叉,法律不宜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两套监督机构。(见《中国青年报》8月29日)“独立董事”在中国的遭遇可谓是一波三折,之前的欢呼雀跃,以为迎来了小股东的保护神,之后的质疑,到今天,当初的幻想终于破灭了,以至于面临被废的结局。独立董事从“进口”到现在不到五年,可是,郑百文事件、银广厦事件、德隆系事件,几个案例下来,独立董事就已经恶名昭著,开溜董事、花瓶、聋子的耳朵——摆设、被老板们豢养的私家犬、没有良心等等,独立董事几乎成了众矢之的。面对这样的残局,如今找借口想一废了之,足可见识法制部门的良苦用心。 相似文献
98.
董莲莲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1):50-55
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等因素导致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法规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 ,这明显不符合世贸规则 ,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引资质量 ,也阻碍外资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使内资企业在尚未入世之时就不能与其同处于一条起跑线之上 ,处于劣势状态。对于我国来说 ,在入世后正确面对内外差别刻不容缓 ,必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文章将从公司制度三大“基石”之一——“资本制度”的角度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现状和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99.
张公信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13-15
公平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的生活幸福.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基本价值就是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公平的竞争,这样的公司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0.
蔡锻炼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137-138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又分别从公司对外担保权主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担保数额等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寻求一种利益平衡.然而,新《公司法》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