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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自由转让权是股东的一项初始权利,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之与股份公司交易,由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从而形成新的更有效率的权利安排。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应以提高效率为目的,并应具有合理界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方面的规定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遵循经济逻辑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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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这个基本问题国内外的观点纷纭。本文介绍了两种种代表性观点即契约说和自治说并对其进行简要的评述,认为还是自治说比较符合公司章程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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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关于分层董事会制度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学界尚没有一致结论。利用2006—201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了分层董事会制度影响公司价值的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同时支持了"堑壕假说"和"谈判收益假说",具体表现为:(1)分层董事会制度增加了公司的隐性代理成本,这种情况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表现更加明显;(2)分层董事会制度降低了目标公司被并购的概率,削弱了控制权市场的惩戒作用;(3)分层董事会制度增加了并购溢价,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并购的谈判收益。以上研究结论为公司治理制度选择以及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提供了很有价值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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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之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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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的法律定性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与理念的认识、公司章程的生效及解释、股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但目前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几种代表性学说的述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新折衷说:认为以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来对公司章程的属性进行分类。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契约说来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细则)部分用自治法说来调整。这一分类定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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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表现,但公司章程自治绝非不受限制的自由,由于大股东的滥权和内部人控制,公司法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对章程自治加以限制.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可以用几个标准相对确定,比如有限公司、不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自治范围应广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但不应生搬硬套.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界限的规范比较妥当,但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核心在于当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准确把握自治事项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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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有效避免纠纷产生或解决纠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运作:以法律强制性规则为出发点、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股东协议为补充、以裁判机关的裁量为最终路径.因此,有效把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强制性规则,我们才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才能保障投资者顺利地收回投资、新股东的高效加入以及公司发展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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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界定,一直是公司法理论中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认为,借鉴公司契约理论,通过从公司章程起源角度及对反对公司章程契约性的解答论证,公司章程是可以被认定为契约的。但这里的契约是指从现代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理解,其与传统契约理论有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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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芳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Z1)
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我国公司股东和董事权利义务失衡,尤其是离任董事义务制度的缺失,使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受损权益失去获得救济的可能。本文从离任董事之义务的法律依据契入,重点探讨离任董事之述职义务、公示义务和接受审计的义务。离任董事豁免制度可成为衡平股东和董事责、权、利的利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