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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相互交织但又面临优先顺位的叩问。将公平竞争审查融入具有产业政策属性的政府补贴之中,有助于实现政府补贴政策的衡平价值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目前我国政府补贴与公平竞争审查不仅缺乏优先顺位和协同机制,而且政府补贴存在竞争扭曲、逆向选择、区域反竞争、实质反竞争等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政府补贴的竞争中立旨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明确政府补贴的原则性禁止,仅允许例外存在社会政策性目的的政府补贴,并面向最少受惠者(弱势市场主体和产业部门)的基本利益。故而,我国政府补贴应从经济政策性转向社会政策性目的,并且具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全覆盖、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合作模式、公共竞争审查程序的法定和阶段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质化探索推进政府补贴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协同。  相似文献   
112.
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与市场主体三类组织基本涵盖了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体,对公平竞争制度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采用制度经济学作为分析手段,在分别阐述这三类组织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的基础上,从组织的角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3.
我在近著《北大批判》中,有一章叫《中国大学的弱智化》(此文曾在《社会学家茶座》总第29辑上全文刊载,刊载时文章题为《从“钟曲线”看中国大学智力的下降》),引来了田方萌先生的批评。他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我所谓的农村子弟被排除在大学之外的说法,缺乏数据的支持。他不仅指出我所用的数据过时,而且在私下的交流中,对数据的运用进行了相当精微的解释,使我受益匪浅。第二,他认为我提出的大学按人口比例招生的建议,一旦实施将使城乡的学生不能在一个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属于“脱离实际的理论想象与忽视民情的国家视角”。对此,我希望进行一个简要的答复。  相似文献   
114.
始自2016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了行政主体的反垄断意识,彰显了政府在维护统一市场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方面的职责所在,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也意味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确立以来,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都围绕之予以贯彻。但从实际看,无论内涵认识还是审查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相似文献   
115.
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部分典型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令社会公众非常反感,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关键.为解决典型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应破除行政垄断,创建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大对垄断暴利的整治力度.  相似文献   
116.
公平竞争的伦理学界定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平竞争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公平竞争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辩驳的理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通过考察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发现,公平竞争是合作社会体系中人们之间的利益争胜行为,既有形式要件又有实质要件,即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同时又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  相似文献   
117.
在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构建中引入比例原则是基于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重要性的基本认知,也是基于对现有区域审查标准局限性的准确把握。审查标准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以及进程有着重要作用。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应尽快构建完成,以推动三省一市政府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同化、差异化发展,维护区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相似文献   
118.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出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考量,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置了例外制度安排,允许实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规定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相关规则抽象模糊,例外制度的适用存在滥用或误用的问题,有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效。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但例外制度的适用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在实体层面,应根据比例原则和附属限制理论明确例外情形和限制性条件;在程序层面,需要形成科学可行的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19.
尚维琛 《南方论刊》2006,(12):81-81,80
目前国家正在探索一条符合中国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电力体制改革之路,而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打破电力垄断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保证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在今后的电力市场上,地方电力投资公司在开发小水电的建设上,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降低发电成本,成为地方电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关键。1  相似文献   
120.
长三角区域目前采取了内外结合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方式,但内部监督自我约束与府际竞争引发的控权失灵使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内部监督的标准、频次及结果回应也亟待明确。此外,反垄断执法与联席会议的外部监督缺乏刚性约束作用,公众投诉举报机制亟待解决实体和程序缺陷。这些问题的出现与长三角区域特殊的法治、经济、文化环境有关,应在深入分析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监督机制进行优化。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增进内部监督主体开展政策评估的内在动力,加强标准建设,妥当确立程序治理的基本范式,保障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在外部监督方面,应构建长三角区域投诉反馈回应机制,通过人大立法监督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与效用,完善公平竞争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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