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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河北大名县,也就是水浒好汉“玉麒麟”卢俊义的故乡——宋朝京都大名府,近日引起舆论关注。当然,这次不是因为梁山好汉的历史吸引力,而是县政府大院的现实叙事:《河北大名政府大楼一用50年,为“全县最破”》,成为当日一条热点新闻,被广泛转载,单单一个门户网站的跟帖量就达数千条。 相似文献
132.
段凡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3):107-117
新中国建立后,对承载着私权利内容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尊重、保护与发展,是探索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正确道路。调动“私”的因素,是承认和赋予私权利的具体表现。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革命过程中,对于私权利的挤压与剥夺,并不是对社会客体的一种摧毁,而是一种维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重新尊重与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私权利,也并不是一种回归纠错,它还是一种维新。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社会革命,都是以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国民福祉的增加而载入史册,并为未来提供生活的历史范例与现实启迪。 相似文献
133.
深圳律师刘尧因自己代理的案件而被刑事追诉,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这是因为律师的职业行为与公权力之间发生了尖锐冲突——在所有法治与宪政转型过程中,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134.
刘俊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3):198-204
民族村寨的治理是社会学、法学、民族学甚至人类学共同关注的话题。从逻辑进路上,既有传统公权力的单向治理维度,也有现代的公私权的互动共治。在对民族村寨自治体下沉的分析框架下,如何将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的运行轨迹限制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能界限内,并在民族村寨复杂的民族文化习俗中使自治体管理价值最大化,将国家层面和民族村寨场域的不同治理范式通过下沉后的自治体进行社会秩序的有机调适值得关注。近年国家拟建立自治体下沉的村治试点,其目的在于削弱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渗透,扬私权抑公权,将公权力的运行和村民私权的保护纳入现代化的法治治理逻辑中,进而凸显新时代民族乡村振兴中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135.
杜丹丹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6-111
随着社会多元化和公共行政的发展,公共事务权力不断从政府向社会转移,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行政的主体也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然而其在自治管理过程中,往往依其规约或者行规对其成员行使一定的制裁权,那么这种处罚的性质如何,和国家垄断的行政处罚有什么联系,能不能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等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通过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处罚的法律性质分析可知,如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社会公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渗入公权力的因素,那么该权力就应具有准“行政处罚”的属性,应当纳入行政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6.
137.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138.
公权力的实质主体与代理主体分离、公权力的可交换性、低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不彻底导致了公权力的异化 ,公权力的异化使得公权力的职能从满足国家、社会需要的一种力量蜕变为满足掌权者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的一种手段。个人私利与小集团利益的膨胀必然损害社会利益或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 ,由此导致了利益关系的失衡。因此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遏制公权力的异化 :重新定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建立与完善分权与制衡的制度 ;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 ;以法律制度来控制权力 相似文献
139.
饶雷际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立法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其监督的目的是破解法院两大执行顽疾——执行乱和执行难.产生执行乱和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需要引进权力制约理念来矫正和治理民事执行行为.检察监督是理性回应社会制度需求.为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是执行法官及其民事执行行为,而不是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执行权的其它主体行为.检察监督应全面监督民事执行行为而不是有限监督,否则变相限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就不能实现监督目的. 相似文献
140.
杜雄柏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38-48
运用制度规范、制约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起到防止腐败滋生和蔓延的作用,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过,由于制度具有完善程度的相对性以及对其作用力的依赖性等局限,使之无法做到完美无缺,解决所有的问题。故而,根治腐败不能完全依赖于制度,而必须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发挥制度防治腐败的作用,在我国当下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其执行力。为此,应当在进一步增强制度本身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着力在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度和对制度的敬畏感、重视制度的宣传教育、责令领导干部做执行表率、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强化责任的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和搞好专业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出硬招,使大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