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一、新形势下行贿犯罪的特点及其规律 第一,当前行贿现象出现了两个新变化,其一是行贿的时间和物品发生了变化.过去行贿多是节日送物,现在多是送钱,也不单是节日送,每逢"喜庆"就贿赂,一方面是在每年重大节日里给有关领导和实权人物送上"红包",另一方面是利用工业、庆典等机会行贿. 相似文献
82.
83.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后归个人、归私有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归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归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只要符合"公款私用"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超过三个月未还"规定得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及理论上理解的不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原则相违,所以"未还"二字应去掉,使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更趋严谨、科学、明确. 相似文献
84.
朱建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3):74-80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85.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86.
87.
唐晋伟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70-73,9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调整,采用了综合规制模式。相比之下,德国从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向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变化,尽管在法律责任和保护法益上体现出侧重点的不同,但规制对象和构成要件仍保持统一性。对比我国和德国的规制模式可以发现,我国存在规制对象不统一、调整方法不衔接、保护法益不明晰、构成要件不完备等问题,而上述问题均可在德国立法及其变动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8.
89.
当知青下乡时,曾听老百姓说到“四大傻”:“补笊篱眼、焊筛子洞,给羊戴嚼子、漏雨堵灶筒。”意指那些不该干、不能干的“傻冒事”,那时认为不过笑话而已,并不当真。 相似文献
90.
1951年出生的杨敏是安徽淮北某单位出纳。今年由于单位人事变动,作为退休返聘人员的她面临被解聘。即将向单位“交账”的杨敏很不安,因为她挪用了72万余元公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