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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问题的同时,似乎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修正案实施后的再审程序运行状况,分析再审纠错程序设计运行的法律原理,从充分节约并整合有限司法资源的视角出发,主张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应该重构其指导思想,取消人民法院的启动再审权,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人民检察院抗诉为辅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并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事由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明确与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深入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判力的引入与明确适用势在必行,基于既判力理论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动摇了社会司法权威的应有尊重;但是,既判力的引入与明确适用并非是绝对排斥民事再审的,而是相对适用,允许有条件提起民事再审有其合理性,并是既判力适用的应用之义。将提起再审的制度置于既判力适用的前提之下,才能科学地审视和改革之。  相似文献   
14.
对修改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解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做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5种增至15种,在内容的列举上比以往更详细,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和机理.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实质性事由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应进行简化和浅化;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具体,需辅以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以比较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存在着许多缺陷,在实践中缺乏可操纵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没有实现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再审审查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和纠正错案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的配置和运作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强化。但其功能和价值 “有限”,现行司法政策在启动再审的标准上遵循“可能有错”的判定基准,显得过于泛化,无限放大其功能和价值,不仅不利于秩序价值的生成与固化,而且与创新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之内生性精神与理念存在冲突,易引致社会管理风险,增加管理成本。完善的方向应立足于制度功能“限度论”,在法治的内在诉求以及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在肯定再审审查制度的有限意义与价值基础上,严格界定准入门槛,适用“确有错误”的启动再审标准,并健全相应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7.
从立法规定的表象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监督方式在监督效力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然而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监督效果却不可小觑。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对抗与合作,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与采纳监督意见是符合博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安排从长远来看,能够实现监督实效、维护审判权威。博弈论分析为当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提供了一种探索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不论是职权主义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现代国家基本都把当事人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理论及实践中尚存在误区,将"职权进行主义"与"超职权主义"混为一谈,混淆了当事人主义的内涵。这种混乱的典型体现就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该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理念,由于其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造成诉讼程序混乱,司法权威不彰,终审既判力不定的局面。因此必须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  相似文献   
19.
<正>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仲裁时效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处理结果。仲裁时效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在一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仲裁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此无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必要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郎立惠 《河北学刊》2014,(3):137-141
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存在较多争议和困惑。新证据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是一项具有统一性的制度,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采纳有必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从最大限度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角度来讲,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应在举证时限、延迟举证说明义务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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