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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出资存在政策色彩过浓、学术争议不一、立法模糊不清、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对此,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为准自物权,并以在其上设立的用益物权作为社员对合作社法人重要的出资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再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 相似文献
212.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中指出,自2009年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开始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并于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在这11年的时间跨度中,如何扩大试点范围,一方面关系到农民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关系到地方财政的出资责任和支付能力。而各种相关调查也都显示大多数农民都热切地希望自己所在的地区能够早日实施新型农村社 相似文献
213.
214.
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经营时,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如果可以,其性质如何?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哪些权利?进一步分析,能否在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 相似文献
215.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64-75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216.
岳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40-46
在公司法体系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依据有形式证据和源泉证据之分,多重确认依据易导致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混乱失序,也是我国实践中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厘清各种确认标准之间的功能区隔,确定简明、清晰、高效的一元化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就公司内部而言,章程可只记载初始股东信息,将股权变动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省略出资证明书。就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与外部的公司登记而言,两者在时间和效力上可以合二为一。将公示的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是解决我国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良方,但这一制度仍待完善。首先,应明确股东名册置备的具体义务主体及其责任,并充实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其次,应实现股东名册的电子化,并将其置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 相似文献
217.
隋彭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2):103-108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218.
人力资本是与财务资本有着很大区别的资本形态。而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合约,理论上人力资本应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具体到实施的层面,却在评估、股权变动等方面与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抵触的地方甚多,同时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无形性以及与所有者不可分离性等特点,故人力资本出资操作相对困难,人力资本享有企业所有权也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相似文献
219.
唐代前中期,国家赈灾多采用无偿赈给的方式.唐中叶以后,在无偿赈给之法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唐政府一方面改行有偿赈贷之法,另一方面则开始积极引导富民出资出力参与社会灾荒救济.宋代赈灾分为政府直接赈救与利用社会力量赈济两个方面.政府直接赈救,继承并发展了唐后期以来用富民之资恤救贫民之宗旨;利用社会力量赈灾,国家荒政逐渐演变为"劝分"之政,即"劝谕"富民出钱米参与灾荒救济,并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第一,视灾伤程度与官府赈灾能力而行劝诱力度.第二,"劝分"举措的制度化与优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若受灾地无富民或富民较少,则地方政府让富民赈灾的"劝分"之政无施展之余地. 相似文献
220.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而以人力资本出资在企业中分享股权是顺理成章的事。但人力资本出资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很多独特的特征,在给企业带来更高效益的同时,其进入、退出企业以及在企业运营中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应针对人力资本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规则来防止此种出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