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马卉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1,14(4):326-328,345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12.
13.
前不久,我将私家车卖给朋友成某,但因工作忙,加之成某也未要求,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却不想两个月后,成某与驴友一起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上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成某自己也受重伤。公安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成某正在治疗,受害人亲属多次打电话给我,认为我是车主,应当予以赔偿。请问:未过户发 相似文献
14.
15.
16.
邓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4):88-92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的出台修正了《民通意见》、《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但因《物权法》刚出台不久、物权法解释又尚未颁布,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就产生了诸多分歧,尤其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本文从对该条的法律规范属性的判定入手,得出抵押权人的同意并非判断抵押物转让有效的标准,进而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之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8.
方新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94-106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多个法律漏洞需要填补。无论是对该条进行目的论扩张,还是进行目的论限缩,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债权人,债权让与通知的规范目的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保护债务人,第二是确保受让人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通知的主体应扩张至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公告方式。关于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无论问题多么复杂,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是解释论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林建伟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有:受让人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标的物须为依法允许流通的动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我国民事立法尚无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待立法的完善,并与世界先进的立法接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