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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事由进行反思,提出应当细化有关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的规定,疾病不应当成为禁婚与无效婚姻的事由,当事人未满法定婚龄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笔者认为应当将受欺诈、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显失公平不应成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  相似文献   
12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相似文献   
123.
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与结婚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起着规范自然人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划分却不尽合理,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24.
本文以唐朝的婚姻制度为倒,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地位、婚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浅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5.
福建的先人是"百越"中的一支族群--闽越族.本文试图从近代福建山区的古婚俗遗俗,去探寻福建先人的婚姻形态和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126.
目前我国《婚姻法》禁止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结婚,并将与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的婚姻一概做无效化处理,此限制侵犯了精神病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且与《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实践状况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的不同,区分对待严重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将轻度重型精神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平衡婚姻自由与婚姻秩序两大价值并对精神病人的子女和财产权利加以保护,是十分合理的。  相似文献   
127.
128.
一在古代中国,妾(或妾妇)本是妇女的代称,具体指出嫁的妇女。后来,随着婚姻习俗的变化,"妾"通常指通过非法定婚姻仪式进入男性家族生活的妇女。妾是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衍生的畸形物。  相似文献   
129.
婚姻制度发生之前没有人形成,此时地球上生命链接的高级形态是“过渡期间的生物”———南方古猿。从猿转变到人的首要条件是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对杂乱性交的限制和禁例,标志着婚姻制度的发端,这是自然分工的结果。婚姻结构了血缘家族,家族即社会,社会为人猿之分野。由是而论,婚姻制度的出现昭示了从猿到人进化过程的终结。血缘婚配为人类婚姻制度的第一种形态,也是群婚的初始阶段,这是一种以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的两性结合方式。因此,桑文所谓的“婚姻制度的真正创始人必定是两个男人”的代表性观点,是个伪命题。前提不真,关于发生学意义上的配偶权是“一种对性资源的排他占有权”的推定,也是不成立的。  相似文献   
130.
康娜 《学术交流》2008,(1):55-57
美国普通法婚姻相当于中国的事实婚姻,从兴起到现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普遍承认到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废除历经多次法官和学者的讨论,现在保留下来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既尊重普通法婚姻存在的现实,又能有效防止普通法婚姻带来的弊端,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的一个良好范例,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我国应该打破现行僵化的事实婚姻认定制度,规定更加灵活、具体和尊重现实的认定规则;为了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该事实婚姻认定制度应该是一个可辩解的推定,可以被当事人通过证据推翻;此外,还应规定请求确认事实婚姻的时效限制,以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和防止可能的欺诈性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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